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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质纠纷将法拍退市易见;嘉裕投资拖欠律师费轮候冻结 | 2023.11.05

元宇宙 2023年12月11日 12:22 34 Connor

券商诉讼统计

(2023.10.28-2023.11.05)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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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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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查询网络平台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将第二次公开拍卖九天集团持有公司的62,950,000股股票(占九天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5.14%,占公司总股本的5.61%)。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九天集团持有的公司62,95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易见3”,证券代码:400132,证券性质: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九天集团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经公司查询,九天集团共持有公司股票114,161,098股,占总股本的10.17%,其中6.58%的股份已完成确权,确权部分股票的股份性质为限售流通股,剩余3.59%的股份尚未完成确权。

2.评估价:22,280,103.76元。

3.起拍价:12,476,859.00元。

4.保证金:1,300,000.00元。

5.增价幅度:100,000.00元(及其倍数)。

6.拍卖时间:2023年11月21日10时至2023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东兴证券(2)

来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案在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

2023年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2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补充公告》(2023-028)。

2023年7月21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郑豪峰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刘雪松、雷志锋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追加刘雪松、雷志锋为泽达易盛案被告,请求判令刘雪松、雷志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并依法对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29)。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共同出资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通过司法调解等高效方式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详见公司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2023-039)。

2023年9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进展及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2023-041),公司已正式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将第一期出资额人民币11,333.2万元划付至专项资金账户,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期后事项:2023年10月24日,公司提交的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详见公司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展的公告》(2023-043)。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诉讼案件进一步的进展情况如下:东兴证券与饶陆华、鄢玉珍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在执行阶段,公司对被告质押的“科陆电子”股票分阶段陆续进行处置。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已将被告质押的5,130万股“科陆电子”股票全部处置完成。

国融证券(1)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执行权益变动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号)

截止本公告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持有公司股份71,257,230股,持股比例6.14%,股份来源为非公开发行取得。

2023年11月3日,公司收到前海佳浩联系函:前海佳浩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国融证券“违约处置客户通知”的邮件,国融证券自称“贵司在国融证券质押的合约(质押标的为三峡新材600293,初始交易金额120,000,000元,初始交易时间2017年7月13日),由于贵司未按时偿还合约负债,已构成违约。因贵司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我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需二级市场处置贵司股份。截至目前,贵司质押给我司的质押合约剩余股数为6,343,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约0.55%),我司自2023年12月3日起90日内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6,343,502股。在此提示贵司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股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并请贵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定,履行还款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融证券“违约处置客户通知”的内容,对上述国融证券告知的股票权益变动事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因前海佳浩与国融证券股票质押纠纷一案,本公告日后,前海佳浩将通过集中竞价售卖股票6,343,502股,权益变动比例0.55%;本次司法执行权益变动后,前海佳浩持有公司股份64,913,728股,持股比例5.60%。

红塔证券(1)

来源: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红塔证券与陈伟雄、陈娜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纠纷案、“风帆1号”案、华兴昌隆1号”委托人诉讼(19249号)、“华兴昌隆1号”委托人诉讼(19248号)、红塔证券与云南艾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均无进展。前序事项已在2023年8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红塔证券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子公司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投资“WM Motor Holding Limited”(下称“威马开曼”)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截至报告期末,鉴于威马开曼及下属核心公司基本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港股上市公司APOLLO出行针对威马开曼全资子公司WM Motor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的反向收购终止等影响,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实际情况对该项目估值进行下调,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持股5%以上股东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759,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红塔证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因红塔证券已通过大宗交易形式全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计划已不再具有可实施性,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截至2023年11月2日,红塔证券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另外,截至2023年11月2日,红塔证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36,004,473股。红塔证券剩余持股数量为0股,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二)股份来源:红塔证券持有的36,004,473股股票为与被执行人陈伟雄、陈娜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2023年6月27日通过执行法院裁定司法划转所得。

(三)拟减持数量及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759,7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西南证券(2)

来源: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相较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券违约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渝01执2号、3号、185号、551号、552号、2206号、2207号等案件相关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和划拨相关被执行人银行等账户存款,查封不动产和车辆。有关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6日刊载于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创新)诉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件。2023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智嘉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判令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偿重组债务本金17,5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律师费,要求判令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市智嘉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向西证创新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判令西证创新有权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屋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23年5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西证创新分期归还重组债务本金17,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若逾期付款则承担相应责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重庆市智嘉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向西证创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证创新有权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屋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23年7月,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如期偿还全部本息,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西证创新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重庆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在陆续偿还欠付款项。

太平洋证券(-)

来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41)

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投资”)持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744,039,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2%。本次轮候冻结股份744,039,975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00%。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23司冻1031-1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5执211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嘉裕投资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被轮候冻结,相关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基本情况。嘉裕投资因股权转让纠纷被华创证券诉至法院,委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律所”)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因未完全支付律师代理费,被泰和泰律所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法院作出(2022)京0105民初5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裕投资支付律师代理费2,760.26万元。因未按判决执行,泰和泰律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2023)京0105执211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本案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轮候冻结嘉裕投资持有的本公司744,039,975股股份,轮候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轮候冻结。

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1.因前述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相关案件,嘉裕投资需支付华创证券保证金本金、相关利息、违约金、诉讼保全费及泰和泰律所律师代理费等。除前述情况外,嘉裕投资最近一年不存在其他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嘉裕投资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的情形,不涉及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2.嘉裕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3.公司与嘉裕投资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本次嘉裕投资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4.嘉裕投资被司法拍卖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若过户成功,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华创证券,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

中德证券(1)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37)

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31)。

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山证券(1)

来源: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52)。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应诉案件通知书》[(2023)苏民终1306号]。江苏高院已对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证券、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杨锡伦、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

中信证券(2)

来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本集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案件中涉及的潜在损失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计提):

中信证券与正源房地产、湖南正源、大连海汇、富彦斌合同纠纷案。

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房地产)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源)、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彦斌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4月12日、11月16日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26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湖南正源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2022年12月23日,辽宁高院裁定驳回湖南正源的再审申请(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7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正源房地产进行预重整,公司已按要求申报债权。

来源: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65)

2016年12月14日,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欢瑞世纪)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欢瑞)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56,638,818股、8,813,092股、49,194,111股股票质押给中信证券并融入资金,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4.18亿元、6500万元、3.63亿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12月1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2月12日。

2020年6月23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该公告载明,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提出的仲裁请求涉及股份共计115,622,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9%(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14,646,01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76,200股)。

2022年5月10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该公告载明,股东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120号、1413号、1440号),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请求裁定对仲裁被申请人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质押给仲裁申请人的56,638,817股、9,789,292股和49,194,110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及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优先支付本次仲裁所确定仲裁申请人对仲裁被申请人的债权款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了上述主要主张。

2022年8月2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中信证券据此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浙01执859号、861号]和《执行通知书》[(2022)浙01执852号]。被执行人浙江欢瑞的执行标的由杭州中院执行。杭州中院裁定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的执行标的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执行。

2023年3月17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该公告载明,杭州中院向上述股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公司据此向杭州中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2号]。审查结果为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

2023年7月4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该公告载明,2023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出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执行裁定书》[(2023)浙执复41号]。裁定结果:(1)撤销杭州中院(2023)浙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2)发回杭州中院重新作出裁定。该公告载明,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上城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2执恢362号、(2023)浙0102执恢363号],通知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66,844,182.03元、465,440,670.32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7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暨解除质押及冻结部分股份的公告》。该公告载明,陈援因与中信证券股份质押融资违约纠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1,471,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2023年7月19日,欢瑞世纪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暨解除质押及冻结部分股份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收到股东钟君艳、陈援转发的上城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02执恢363号],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分别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56,638,818股、8,813,094股。

近日,欢瑞世纪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19号],裁定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外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2023)浙01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案外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涉案股票所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孳息及衍生权益的异议理由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兴业证券(-)

来源: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2017年9月4日,兴业证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起诉辽宁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单位及自然人,请求依法判令包括本公司在内的等26名被告,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先行赔付投资都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数额的损失计233,187,979.00元(包括赔偿金、诉讼费等),北京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2月21日,北京二中院作出(2017)京02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本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4月11日,二中院依法驳回了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公司已经提起上诉。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有二审判决,该预计损失具有不确定性。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司先后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9月3日、2022年10月29日、2023年8月17日披露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情况。康美实业由于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资产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司2022年度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916.28万元。本判决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为准。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中药城)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及进展公告,普宁中药城的债权人深圳中科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或申请人)以普宁中药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揭阳中院申请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揭阳中院(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中科恒基于普宁中药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事由,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3)粤5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受理对普宁中药城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宣告对普宁中药城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10月26日,普宁中药城与中科恒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中科恒已向法院提起中止执行申请并撤回对(2023)粤52破申5号的上诉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3-037)。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诉讼或仲裁案,作为原告涉诉金额37,513,200元,作为被告涉诉金额2,801,625,968元,合计2,839,139,168元,占期末净资产比例:68.00%。

1,自然人投资者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涉诉金额:302,586,000元。

截至目前已收到西安市中院已委托鉴定机构对2628件证券投资者损失进行了测算,并出具了测算意见书,本系列案件陆续进入民事一审程序、二审程序阶段。

2,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诉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佳景贸易有限公司、郭丁丁、陈蕾、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李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87,934,000元。

(2020)赣09民初169号一审各方调解后结案,现进入执行程序。2023年1月31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2023年7月11日收到法院(2023)赣09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佳景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对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的通知,延安必康提执行异议申请,近日收到华融资产关于评估费用过高重新选定评估机构的申请。收到法院通知8月11日选定评估机构,并收到执异的回函。

3,重庆昊融睿工诉延安必康、李宗松、谷晓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39,181,200元。

重庆昊融睿工因金融借款纠纷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调解书,请求法院判令延安必康向昊融睿工支付债权金额共计33,918.12万元。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2年8月3日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异议,已提交异议申请书。案件目前正在和解中。3亿本金已归还,近日收到终结执行裁定书。

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诉金额:74,163,000元。

案件号:(2020)浙01民初677号经过一次开庭审理,2021年9月3日收到判决,已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5日收到传票,定于2021年11月3日庭询谈话,2021年12月通过在线法院收到民事判决书电子版。2022年2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我方已申请再审,2022年3月29日收到最高院通知,案件转交浙江省高院审查。2022年7月1日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现申请抗诉并提交监督申请书。已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等待通知。浙江审高级人民法院补正裁定。近日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剩余3644万元执行中。

5,西藏舜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2,172,000元。

案件号:(2020)鲁民终2838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目前执行程序进行中。2021年3月31日收到民事裁定,2021年10月15日收到执行裁定及拍卖通知书。2022年3月8日收到摇选评估机构确认书。2022年10月9日收到西藏舜风委托执行函及执行裁定。2023年1月12日收到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已向法院提交民事答辩状。近日已开庭,对方撤回了追加延安必康的申请。西藏舜风已恢复执行,我方提出了执行异议。

6,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陕西必康、延安必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1,655,400元。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20年9月29日起诉陕西必康、延安必康,请求法院判令陕西必2021年7月13日13康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债权金额7,165.54万元。一审审理中,2021年9月22日收到判决,我方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10月08日提交上诉状,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二审判决。2023年2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

7,中建投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延安必康,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53,313,900元。

案件号:(2021)沪74民初815号,2021年6月2日已开庭,对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获得支持。中建投21号公证书已生效,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2021冀01执6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收到限消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7月13日14被执行人陕西必康持有的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70%的股权,出资额为105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2021.8.25寄上诉状,2022年10月13日收到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建投815号案与1102号二案已和解,二案共计已支付3700万元。

8,新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涉诉金额:110,328,400元。

(2023)苏03诉前调解,近日收到起诉状。一审审理中。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诉延安必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08,900,000元。

收到民事起诉状,双方已和解,收到民事调解书。已申请执行。近日收到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延安必康持有陕西必康的100%股权。

10,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诉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松、谷晓嘉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01,056,300元。

2021.7.16收到公证书,2021.8.10收到执行通知书(217号:19352.38万)(218号:50753.25万)22.2.17收到执行裁定书,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2022.2.25收到回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9月14日收到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号)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朗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地科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380,172,862股,占公司总股本19.08%。本次股份被冻结后,朗地科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为102,649,20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27%,占公司总股本5.1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朗地科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380,172,862股,占公司总股本19.0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冻结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被冻结股份数量未达到其持股数量比例的50%以上,被冻结股份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30%以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1030-1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吉01民初389)。公司股东朗地科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被执行冻结。冻结申请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部分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公司已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102执恢3526号】通知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营业部将被执行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化工”)名下持有的华创云信8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强制卖出,股票卖出价格以当日成交价为准。

根据新希望化工告知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光路营业部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新希望化工持有的公司8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本次

被动减持股份实施完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48)

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参股公司)银行结算合同纠纷,目前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其他涉案金额1,0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被执行案件情况如下: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宏图金鼎置业有限公司、金浦集团、袁亚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0105民初1687号。涉诉金额:2,950.65万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

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诉金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01民初2688号。涉诉金额:14,968.0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诉金浦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01民初2689号。涉诉金额:15,000.0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

4,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郭金东、金浦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苏0106民初14367号。

涉诉金额:22,102.10万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

上述第1项案件系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诉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胞集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浦集团作为保证义务人被列入共同被告。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裁定:查封金浦集团子公司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99号11幢-101室、218室房屋,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上述第2-3项案件金浦集团为被申请人,因金浦集团作为三胞集团的担保人,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查封金浦集团持有的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7,550.00万元股权。2018年9月26日,根据《关于做好三胞集团债务风险化解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8〕1518号),江苏省政府牵头成立三胞集团金融债委会。2019年1月以来,金浦集团陆续为三胞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21年11月30日,三胞集团金融债委会表决通过三胞集团重组方案。金浦集团未来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及承担担保责任大小,取决于三胞集团重组方案的实施情况及三胞集团偿债能力恢复情况。

上述第4项案件系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诉金浦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审理过程中。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西信信息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112307号,预定于2023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十七法庭开庭。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主要负责人:季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债权人

被告一: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亚。

被告二:王超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三:袁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一因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编号为3144023401166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40万元、正常本金利息10285元(自2023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13日止)以及罚息(以拖欠本金与利息之和34102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42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编号为3144023401221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万元、正常本金利息6875元(自2023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13日止)以及罚息(以拖欠本金与利息之和25068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7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次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是因受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超锋先生刑事拘留事件的影响,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要求以上两笔贷款合计人民币590万元的到期日提前至2023年10月13日。原贷款到期日分别为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67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2023年3月30日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以期实现存款收益。截止本公告日,其中5,995万元已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划出公司账户。

经公司自查及向招商银行问询得知,2023年3月30日公司向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存入首笔资金6000万元,其中5,995万元于当日被划入保证金存款账户,起息日为2023年03月30日,到期日2023年09月30日。此外,在该银行的本公司账户下,存在以本公司名义向北控(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陇源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23,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票记录,出票日期为2023年03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09月29日。截止本公告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中,合计5,99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显示已承兑(承兑日期为2023年03月30日),对应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其余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被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划出公司账户。

经公司核查,北控(江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陇源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董监高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公司亦未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公司对于资金存入前即实施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行为不知情。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管理层第一时间积极与招商银行沟通核实,近日公司已向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举报。目前公司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一切正常,尚未受到上述事件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管理层积极配合警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此事,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2023年半年度收到累计新增诉讼6起;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自查获悉收下了以下公司的诉讼:深圳华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鑫益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珠海市裕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宏圣化工有限公司,史志军。公司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2023年半年度,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事项约6起,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18,282,921.30元,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9.13%。

1,(2021)粤03民初5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谭芸企业借贷纠纷案。涉及金额:129,138,000.00元。执行中。

2,(2021)粤0304民初1832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诉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涉及金额:50,199,600.00元。执行中。

情况说明:案件(2021)粤0304民初18320号,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于2022年12月23日将债权转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将债权转给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目前的债权人为广西古方药业有限公司。

3,(2021)深国仲受1050号-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涉及金额:10,084,200.00元。执行中。

11,(2022)粤0304民初37715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萍,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95,713,492.78元。执行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59)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3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武汉中心公司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武汉中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72,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二)武汉中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本行北京分行有权以武汉中心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泛海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心公司追偿;(五)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卢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心公司追偿;(六)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7,410.88元,由武汉中心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24,576,449.24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本行北京分行负担310,961.64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中心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ST泛海(2)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941)

2023年1月20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上述两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根据民生银行申请,北京金融法院对公司、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武汉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972,000,000元、利息609,646,877.78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年2月8日的逾期罚息金额为296,852,200元,以及以未付本金3,97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复利(截至2023年2月8日的复利金额为28,535,226.95元,以及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与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4%的标准计算),其中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以24%为年利率计算的上限;(二)武汉中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武汉中心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泛海控股、卢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心公司追偿。案件部分受理费24,576,449.24元,由武汉中心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制执行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93)

2022年8月30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广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泛海”)、大连黄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黄金山”)以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信息,执行标的为66.01亿元,申请执行人为芜湖信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依据为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22)京长安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执行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后变更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因此执行事项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资产。

2023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武汉公司报告,武汉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由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22)京长安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的公告。

根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中的投资者保护契约条款的相关约定:“1、触发情形。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若未遵守下列约定事项,则触发投资者保护机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90%;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需按季度监测。”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上述报告,截止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08.26%,超过90%,触发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后续,公司将遵守上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92)

202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送达的关于狮王资产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通知书》、申请书等材料,同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了《关于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及预重整无异议的函》并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下达的《决定书》(2023)京01破申391号,北京市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2023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3)京01破申391号之一,依照相关规定,经债权人推荐,北京市一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负责人:郝瀚)。同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出具的《公告》(2023)京01破申391号,为便于临时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和涉诉涉执情况、高效拟定预重整方案,公司的债权人可于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向临时管理人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申报相关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通知内容及时申报债权。为顺利推进泛海控股预重整工作,保障泛海控股预重整成功,实现公司运营价值最大化,临时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募泛海控股的重整投资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共有13家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力配合临时管理人推进预重整相关工作。在临时管理人的组织和协调下,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与审查、财产调查、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洽商及公司预重整方案完善等工作均正全力推进,同时开展债权人沟通等工作。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3-093)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湾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二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方”)与江苏

苏钢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合称“被告方”)因土壤污染产生侵权纠纷,原告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近日,原告方收到本案书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案号:(2023)苏民初11号)。

原告一: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二: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三: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钢集团”);被告二: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被告三: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五: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岸公司”)。

2016年,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95%股权,绿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17块土地使用

权。2022年以来,公司及各方环境调查确定绿岸公司名下14块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同时,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发现,在案涉土地的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赔偿人民币10,043,925,260.35元(后续发现或明确实际金额高于该金额时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就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进度:已立案。

公司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3,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融资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1,599.57万元。一审判决生效,相关债权已转让,案件终结。

4,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南京世荣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183,100万元。执行立案。

5,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涉诉金额:34,775.94万元。收到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已执行立案。

6,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永清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0,656.91万元。已立案。

7,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858.13万元。已立案。

8,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合同违约纠纷案,涉诉金额:5,530万元。已立案。

9,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43,023.59万元。已立案。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已收到最高院民事(2020)最高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华融信托享有的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公司因该涉诉事项累计被司法扣划金额为29,254.2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被扣划金额为19,276万元。

公司已就上述被司法扣划29,254.25万元向亿阳集团发函索偿,其中募集资金专户被扣划的16,348.95万元已到偿付日。亿阳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依据阜新银行已开具的履约保函,向阜新银行请求付款。截至披露日,公司向阜新银行发出书面索偿通知已满15个工作日,公司尚未收到阜新银行应支付的相关款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2023年11月1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苏民终1353号,相关情况如下:

原告/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2023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针对华融资产提交的证据及补充证据,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30日向无锡中院提交了证据材料。2023年3月30日,无锡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23年4月6日,公司再次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

2023年9月8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

2023年11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苏民终1353号:因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来源: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2023)赣01民初59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案,涉诉金额:314,511,096.6元。

霍尔果斯神州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原告:石河子市恒朗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定。

被告一: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为挂牌公司子公司。

被告二: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燕

原告石河子市恒朗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了霍尔果斯神州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易桥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企升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易桥基金的1亿元合伙份额。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易桥”)及易桥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企升亿达投资有限公司约定,原告要求神州易桥12个月内收购原告所持有易桥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因神州易桥未能按期支付合伙份额回购款项,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神州易桥支付合伙份额对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等。同时,原告以公司与神州易桥存在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公司对神州易桥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对霍尔果斯神州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亿元出资份额的对价款人民币1亿元以及被告一逾期支付对价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为人民币5,608,493.1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支出30万元;3、判令被告二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已列明金额为105,908,493.15元。

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恒朗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对霍尔果斯神州易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亿元出资份额的收购对价款人民币1亿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恒朗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就上述案件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金浦文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91)

上海金浦文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诉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3,373.04万元。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21551号),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上海金浦文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金浦鲲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225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22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20.23万元尚未到执行阶段。2023年10月20日

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17年12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于2021年1月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1年9月,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审查认为,由于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尚在审理中,康尼机电的主张应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6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及南京中院下发的指定继续审理裁定书,指令南京中院、栖霞法院分别继续审理公司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提起的诉讼事项。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孔庆涛、胡继红、王赤昌、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名被告的判决书。

2023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公司诉梁炳基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7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梁炳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13,315,276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梁炳基未能足够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梁炳基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上述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梁炳基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的通知。此前公司已对梁炳基持有的13,670,748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查封冻结,对1,420,000股康尼机电股票进行了轮候冻结,但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其追偿执行。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梁炳基应返还或赔偿的股票、现金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来源: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1、廖良茂刑事案件判决及违法所得追偿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书》【(2020)苏刑终236号】,江苏高院认为:“廖良茂在与公司签订、履行转让龙昕科技股权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将虚增价值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给康尼机电,骗取康尼机电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执行廖良茂的部分犯罪所得1,335,871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份已划转至公司股票回购专户,公司将尽快完成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0113执2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1)涤除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在廖良茂、田小琴、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共计40,901,631股康尼机电股票(廖良茂17,395,070股、田小琴3,514,535股、众旺昕19,992,026股)设定的质押;(2)将廖良茂持有的17,395,070股康尼机电股票、田小琴持有的3,514,535股康尼机电股票、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9,992,026股康尼机电股票变更登记至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法院已启动上述股票的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踪南京中院对于廖良茂全部违法所得的追偿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情况。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泓锦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龙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4份判决书,判令:(1)判决生效后,公司十五日内以1元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以1元总价回购胡继红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被告王赤昌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57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被告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2)判决生效后,被告孔庆涛、胡继红需在十五日内各自退还公司现金对价5,058,893.82元、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在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此前公司已对上述4名被告人持有的37,749,990股康尼机电股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上述被告人的追偿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刘晓辉、曾祥洋二人因另涉刑事案件被羁押,尚未开庭,剩余案件在法院已开庭审理,但尚未下达判决。

3、关于投资者索赔。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公司实际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16个投资者起诉康尼机电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案料,该16个案件正在审理中,但均未下达判决。根据公司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测算机构测算赔偿结果,并结合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公司于本年1-9月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4,053.23万元。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1)

来源: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已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并终止上市,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调确定办理深大通股份确权和挂牌转让等业务。

中信华南于2023年8月30日接到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电话获悉,深大通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89号)及《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7号),于2023年8月30日将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起诉状邮寄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信华南亦收到了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发送的邮寄快递单、快递签收结果记录和行政起诉状扫描件。结合获悉情况并经网络查询,快递物流信息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签收了相关资料。

中信华南近期通过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以及现场咨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深大通起诉深交所的行政诉讼案件,后续具体开庭时间待定。

根据2022年4月29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办券商在办理退市公司股票挂牌过程中,如退市公司对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复核等法律救济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票进入退市板块登记及挂牌工作,并根据复核等法律救济的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股票的登记及挂牌工作。中信华南在2023年9月6日披露《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停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已暂停深大通股票进入退市板块登记及挂牌工作。中信华南将根据深大通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事项的进展情况和诉讼结果,依据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推进后续工作。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协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50,400,0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56.81%,其中部分股份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冻结股份390,2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4%,冻结期限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主要系新协实业与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所致。扣除被司法冻结的股份390,285股后,新协实业仍持有发行人股份50,009,715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56.37%。

(一)诉讼背景。鉴于卡倍亿于2021年12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新协实业作为控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且具备认购意愿。为筹集认购资金,2021年12月,新协实业(合同甲方)与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署《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主要约定如下:甲方委托乙方:1、协助甲方参与卡倍亿可转债寻找资金;2、协助甲方与资金方进行资金成本谈判及交易结构和交易方案谈判;3、促成甲方与资金方达成合作协议,通过可转债方式参与卡倍亿可转债认购、持有卡倍亿可转债或对应股份;4、协助甲方对通过可转债获得的卡倍亿可转债或对应股份进行投资持有并按照市场价格完成减持或转让。因乙方履行本协议上述委托义务,甲方所获得的卡倍亿可转债或对应股份完成减持或转让后,如项目产生收益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浮动收益。乙方应收取的浮动收益为本项目的浮动收益的10%。浮动收益为甲方通过乙方介绍的1.3亿元资金认购卡倍转债后减持的收益部分(不包括1.3亿元对应的资金利息)。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2022年7月,新协实业减持完毕所持有的卡倍转债,乙方认为其已履行约定的义务,应收取浮动收益2,301.63万元。乙方进行催告后,甲方未支付上述款项,乙方遂于2022年10月2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甲方向乙方支付浮动收益23,016,284.28元,并以前述浮动收益为本金,自2022年8月26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欠付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判令林光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认为乙方仅完成了寻找资金方的工作,没有完全履行《投资合作协议》项下的义务,因而乙方要求取得《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的诉求不具合理性,并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应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于2022年12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上述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沪0112民初36120号)。2023年7月21日,新协实业与林光耀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电子送达文书,新协实业与林光耀败诉。新协实业与林光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3年8月4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已被受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本案一审结束,被告方新协实业和林光耀败诉,但被告方已提请上诉并被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2)本案审理期间冻结的新协实业持有的卡倍亿股份占新协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较小,不会对新协实业和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对卡倍亿的控制权构成实质性影响。即便本案审理后,新协实业和林光耀败诉,法院完全支持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赔偿主张,且新协实业需通过减持卡倍亿股票的方式筹措资金向上海国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款,由于需减持的股票数量占新协实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也较小,亦不会对控股股东新协实业与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对卡倍亿的控制权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华创证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10139号)

从信用交易业务风险项目来看,截至2022年末,华创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风险事件1起账户余额0.19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10亿元,目前华创证券被判决胜诉,正在执行阶段: 股票质押业务存量风险项目共7个,涉及违约本金合计3.82亿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80亿元,需对后续追偿情况保持关注。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子公司华创证券涉及重大未决被诉案件5起,涉诉金额合计4.51亿元 (不含利息损失);其中2.52亿元被诉事项如下(其他涉诉案件金额相对较小):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美的”)于2016年3月委托华创证券成立资金规模为3.00亿元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及合肥美的指令,华创证券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将该笔资金投入陆家嘴信托。陆家嘴信托与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贵州安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将该笔资金借予贵州安泰。2016年5月合肥美的发现贵州安泰公司诈骗,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贵州安泰及其法定代表人申建忠等人犯合同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019年7月,合肥美的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华创证券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合肥美的赔偿损失2.12亿元及利息损失。2019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合肥美的起诉,合肥美的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22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罚华创证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月,华创证券已提起上诉。华创证券对此案计提预计负债0.08亿元。

华泰证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十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930号)

截至2022年末,公司母公司口径融资融券业务余额1123.47亿元,市场份额为7.29%,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为255.98%,其中融券业务余额为172.41亿元,市场份额为17.98%。2020-2022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先增后减、波动增长。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融出资金的损失准备,在具体评估时会考量融出资金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事项等重大事项,通过风险参数模型并结合担保物价值及融资人偿还能力等因素判断回收程度最终评估减值准备。2021年,公司针对融出资金计提减值损失4.46亿元,较2020年的13.56亿元大幅减少。2022年,公司融出资金减值损失转回3.88亿元,期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为15.26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减值准备1.27亿元。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面,2020-2022年,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购回余额先增后减、波动增长。截至2022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回购余额较上年末下降15.08%、平均履约保障比例244.13%,其中表内自营出资规模73.8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29%、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52.62%,表外资管计划出资298.94亿元,较上年末下降21.14%。2020-2022年,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利息收入先增后减、波动增长,其中2021年同比增长33.06%,2022年同比减少15.38%,主要系日均规模下降所致。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1155.6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86%,市场份额为7.27%,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为270.72%,其中融券业务为167.79亿元,市场份额为17.7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购回余额为274.47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为228.81%,其中表内自营出资68.23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26.26%,表外资管计划出资206.24亿元。

2023年1-6月,公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小幅增长0.58%;股票质押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1.70%。2023年1-6月,公司融出资金减值转回0.22亿元,期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15.07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减值准备1.37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股票质押式回购账面余额64.85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73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股票质押业务账面余额5.71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20亿元,减值计提较充分。

中信证券(1)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十四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3809D-01)

证券融资业务方面,公司融资业务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宗旨,根据全面注册制要求更新系统及合同,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和效率,份额保持领先;融券业务顺利完成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机制改革落地工作,策略应用场景持续丰富。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减少17.34%至1,094.78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为279%,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317.95亿元。2022年转回减值损失8.22亿元,截至2022年末减值准备余额25.0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4.64%。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上升3.79%至1,136.30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299%,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669.00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减值准备余额25.26亿元。

2022年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与上年基本持平,同比增加1.87%至286.55亿元;受营业收入下降的影响,公司营业费用率同比增加7.25个百分点至44.01%。此外,公司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2022年冲回信用减值损失6.98亿元,主要系公司大幅冲回融出资金减值损失所致。此外,2022年计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5.14亿元,同比减少20.90亿元,主要系商誉减值损失大幅减少。

2023年上半年公司各项业务平稳发展,自营业务收益得益于资本市场结构性复苏同比有所增长。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45.40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45.52%,其中经纪业务净收入、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以及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分别为52.90亿元、38.24亿元以及49.68亿元。同期,公司实现利息净收入21.23亿元,同比有所下降,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36.57%,主要系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增加;实现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9.04亿元,同比有所上升,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65.02%。公司发生业务及管理费141.83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49.50%,营业费用率为45.03%;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80亿元,主要系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17.52亿元,与上年同期基本相当,相当于2022年全年净利润的53.01%。此外,考虑到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影响,公司同期实现综合收益127.40亿元,相当于2022年综合收益总额的54.90%,盈利水平总体保持稳定。

从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164.42亿元,较年初增加2.29%,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65.75亿元,商誉减值准备35.42亿元,融出资金减值准备25.26亿元,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21.45亿元,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9.37亿元,拨备计提总体较为充分。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国中信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3775D-0)

2023年上半年,中信证券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45.40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45.52%;同期,中信证券实现利息净收入21.23亿元,同比有所下降,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36.57%,主要系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增加;实现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9.04亿元,同比有所上升,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65.02%。上半年中信证券营业费用率为45.03%;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80亿元,主要系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

固有业务方面,2022年,中信信托固有资金继续加大标品投资,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截至2022年末,中信信托固有业务资产总额388.06亿元,同比增长6.32%,主要包括金融产品投资(含基金、债券、股票)、股权投资、货币资产、贷款等类型;截至2022年末,中信信托固有资产不良率为2.03%,同比下降0.41个百分点。

偿付能力方面,2022年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中信保诚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下降,但综合偿付能力仍较为充足;截至2022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比分别下降44.32个百分点和109.31个百分点至216.89%和125.92%。

截至2022年末,公司合并口径受限资产合计3,778.16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71%,受限资产主要由法定存款准备金构成。

中信有限金融板块的不良资产大部分表现为中信银行的不良贷款。2022年,随着“控风险有效、促发展有力”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纵深推进,中信银行持续加大逾期贷款化解处置力度,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年内实现“双降”。截至2022年末,中信银行不良贷款余额652.13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2.46亿元;中信银行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款的迁徙率为1.60%,较上年末下降0.3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12个百分点至1.27%。中信银行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基础,基于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量化参数,结合宏观前瞻性调整,充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2022年,中信银行考虑到外部宏观环境仍存在不确定性,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大贷款拨备计提力度,计提贷款及垫款减值损失557.86亿元,同比增长11.07%;贷款拨备率较上年末上升0.05个百分点至2.55%;拨备覆盖率较年初上升21.12个百分点至201.19%,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提升。现阶段部分行业和地区信用风险尚未完全释放,未来资产质量仍需持续关注。

截至2023年6月末,中信银行不良贷款余额648.50亿元,较上年末减少3.63亿元;正常贷款迁徙至不良贷款的迁徙率为0.82%,较上年末下降0.7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1.21%,较上年末下降0.06个百分点。同期,中信银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44.64亿元,同比减少18.69%,贷款拨备率较上年末降低0.04个百分点至2.51%,拨备覆盖率较上年末上升7.09个百分点至208.28%。

2022年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中,新型城镇化业务板块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1.59亿元,主要系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期业绩下降导致2022年公司对其计提43.23亿元商誉减值损失所致。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3670D-01)

受限资产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合计527.89亿元,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3.97%;主要为用于抵押借款、担保和涉及诉讼纠纷的资产,以存货为主。同期末,公司受限货币资金规模为111.38亿元,包括各类保证金、因涉诉所有权受限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和国贸期货协定存款等。

或有负债方面,房地产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额以及对参股公司的担保。此外,公司对厦门天马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规模亦较大(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厦门天马显示科技有限公司7.935%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中诚信国际将对此保持关注。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共计13起,其中厦门国贸的未决诉讼2项,已计提部分坏账损失;厦门信达未决诉讼及仲裁共10起,

已计提相应资产减值损失或进行资产保全措施;海翼集团未决诉讼共1项,已申请强制执行。中诚信国际将对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涉案款项回收情况保持关注。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两岸融合发展)评级报告》(联合〔2023〕5011号)

2020-2022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波动增长,年均复合增长39.53%,截至2021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下降13.85%,主要为报表内部科目调整及股权投资退出导致,其中,公司对厦门天马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25.20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较年初大幅增长125.97%,主要为公司受让厦门银行股权导致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大幅增长所致。截至2022年末,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0.06亿元,计提比例很小。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近期,中泰证券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发行人及旗下子公司、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截至2023年10月20日,新增重大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屯盈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15民初6255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23-10-18

2,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天津亚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城(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0105民初13826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023-10-17。

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833号)

关注。

1.全部债务快速增长,债务负担较重。2020-2022年末,公司全部债务快速增长,年均复合增长27.05%,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全部债务规模为2500.17亿元(短期债务占45.21%),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为64.90%,债务负担较重,短期债务比重较大。

2.成都农商银行债权投资资产累计减值规模较大。截至2022年末,子公司成都农商银行债权投资资产累计减值规模较大,相应计提减值准备132.65亿元。

3.成都建工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规模增幅明显。截至2022年末,成都建工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数量为378件,涉案金额合计196.6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9.55亿元,需关注后续案件审理进度和应收款项可能不能收回的风险。

截至2022年末,成都农商银行132.65亿元债权投资资产发生减值,其中90亿元通过多层资管计划最终投入原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个人控制实体企业,具体资金用途不明。2018年5月,法院对原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判决,其罚没资产后续处置将用于偿还所涉民事诉讼债务。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安邦保险集团对其原实际控制人相关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上述刑事判决罚没资产将用于清偿相关债务。2020年3月,成都农商银行与原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合同纠纷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安邦保险集团向成都农商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按照法院判决的其对原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债权金额与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成都农商银行对原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债权金额的比例与成都农商银行就上述可供分配的刑事判决罚没资产进行分配受偿。2020年12月,安邦保险集团对其原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合同纠纷等的民事诉讼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且已生效。截至2022年末,成都农商银行与原安邦保险集团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尚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成都农商银行基于诉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未来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已对该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22年末,公司合并范围内超过2.00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情况见附件,大部分为公司子公司成都建工作为原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期末,成都建工及下属子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共1360件,涉案金额212.91亿元,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378件,涉案金额合计196.6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9.55亿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982件,涉案金额16.27亿元。成都建工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增幅明显,需关注后续案件审理进度和应收款项可能不能收回的风险。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关注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23】0294号)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受托对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城投”或“公司”)及其发行的“2022年青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2青州建投债/22青州债”)进行了信用评级。

公开信息显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威海商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执行青州城投、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电力”)、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铁塔”)被申请执行案件,根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执9405号裁判文书,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金额合计2023702.00元。具体为2022年3月9日,长安铁塔向威海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借款2笔,本金均为200.00万元,合计400.00万元,利率6.40%,到期日为2022年12月30日;青州城投和中辰电力为该2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关注公告出具日,长安铁塔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202.37万元,其中剩余本金174万元,已偿还本金50万元。截至2023年6月末,青州城投全部债务97.19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债务30.22亿元,资产负债率48.42%,货币资金短债比为0.15倍,货币资金对债务的保障程度较弱。同期末,青州城投对外担保余额为32.11亿元,担保比率为18.94%,其中对民营企业担保占比40.28%,且被担保的青州市永力电机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一定代偿风险。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关注青州城投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青州城投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对“22青州建投债/22青州债”债项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本行发生重大诉讼14起。具体情况:

1,河源市寅兴商贸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320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5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05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2.河源市城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2092.6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3,河源市兆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449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4,河源市太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35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10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5,河源市泰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395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6,河源市万绿城工贸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777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7,河源市辉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188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8,广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349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21年04月23日至2024年04月22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结清。

9,广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299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21年04月26日至2024年04月26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结清。

10,河源市广晟百货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350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21年04月20日至2024年04月19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结清。

11,河源市世纪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05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20年04月07日至2023年04月03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结清。

12,河源市世纪豪廷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1750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18年07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结清。

13,龙川县品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2895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20年03月19日至2023年03月17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14,河源市金越农业有限公司在本行办理一笔公司类抵押担保贷款业务,涉及贷款本金余额795万元,借款起止日为2020年03月30日至2023年03月26日。由于该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本行已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处于已判决未执行阶段。

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2)

姜剑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民终685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裁定:准许上诉人姜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57元,减半收取计87,02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姜剑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民终685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裁定:准许上诉人姜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53元,减半收取计115,37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安信证券(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世纪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号:(2022)沪74执208号之一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宋啸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98668号

当事人诉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

方正证券(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刘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执异96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5日裁定:变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2021)沪74执2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1)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与包骏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393号之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0日裁定:解除对张玥的银行存款37,296,366.95元和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大(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祈玉民、刘鹏程、刘同富、池冶、高建生、高新刚、邢如飞、杨波、东风、刘学敏、叶正华、张巍、齐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3)辽01民初226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公告: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23)辽0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祈玉民、刘鹏程、刘同富、池冶、高建生、高新刚、邢如飞、杨波、东风、刘学敏、张巍、齐凯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宁波用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74民终53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34元,由上诉人宁波用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020号民事判决:用六资产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凡基金管理公司支付补偿款9,062,014.17元;如用六资产管理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合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用六资产管理公司协议,以用六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仁禾房地产公司占比为20%的股权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为5,0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部分归用六资产管理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用六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清偿。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

陆莺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17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判决: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款3,400万元;若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陆莺的800万股“财信发展”股票(证券代码为000838)与被告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所得价款超过3,400万元的,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1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6,800元,由被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华创证券(1)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京74民初2444号之一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3日裁定:准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2734.93元,减半收取计186367.46元,由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齐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陕民辖终3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裁定:驳回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

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董士军与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1123号之二

因原告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解除对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泉州市晟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泉州七匹狼晟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为:泉州市晟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崔金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79120号之一

原告泉州七匹狼晟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为:泉州市晟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泉州市七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请已经生效判决驳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10月9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

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民特48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确认申请人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上海赛领交大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赛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苗聪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791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深圳前海新沃邦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新沃邦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857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裁定:本案按原告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深圳市华睿信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辰步科技有限公司与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21512号

经被告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深圳市华睿信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判决:被告郴州亿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辰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12.1%计算)。案件受理费275,073元,由被告负担。

天风证券(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3)辽02民辖终159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裁定:驳回天风证券上诉,维持原裁定。

兴业证券(2)

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556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由原告负担。

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556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3)沪01执1914号

执行标的(元):881.00

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11-01

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3)沪01执1915号

执行标的(元):1,542.00

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11-01

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

王辉与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4执823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裁定:终结(2023)沪0114执8236号本次执行程序。

张天昱与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4执823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裁定:终结(2023)沪0114执8238号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基协于2023年1月13日注销私募管理人。

上海济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梁增坤与上海济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天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4执765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州中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广州中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小萍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2565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本案按广州中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

程绩与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20民初216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4日判决:被告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理财本金500,000元;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剩余理财收益32,376.67元;支付滞纳金(以532,376.67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平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12执904号之二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裁定: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比例为34.21℅(原为34.2076℅)的股权。

南京智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

张萍与上海质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9日判决: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8357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上海质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智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石化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890,180.28元(共同承担70%的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6,245元,由上诉人负担4,873.50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11,37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5.18元,由上诉人负担4,873.55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11,371.63元。

深圳市全民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杨少伟、深圳市全民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鄂0103民初3664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判决:被告深圳市全民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2年5月工资2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40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11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被告深圳市全民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史小辉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316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8.04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款113311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7元,由原告承担28元,由原告负担14989元。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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