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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起诉——诉讼时效介绍
关键在于起算时间:
第一,是否在2022年1月22日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月22日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从行政处罚之日起算三年;未作出行政处罚的,看立案调查日(立案调查时间是否在2019年1月22日前)和“揭露日或更正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在2019年1月22日前或2019年6月22日前),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6月22日;
第二,确定“揭露日或更正日”时间,以“揭露日或更正日”时间作为起算时点【“揭露日”是指“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知悉之日”;“更正日”是指“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第三,是否已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对于已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例如: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北京金融法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诉讼,之后,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发布代表人诉讼权利补充登记公告,要求在2022年11月11日前申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 :法释〔2022〕2号 实施日期 :2022-01-22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
发文字号 :法〔2022〕36号 实施日期 :2022-01-29
一、 在《规定》施行(注:2022-01-22)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二、 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已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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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 :法释[2003]2号 实施日期 :2003-02-01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北京金融法院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关于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补充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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