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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地域管辖介绍
注意事项:
第一、一般为省会城市所在中级人法院管辖;
第二、专门法院:成渝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第三、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号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5号
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22〕20号 实施日期 :2023-01-01
第一条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展开全文
规划范围包括重庆市的中心城区及万州、涪陵、綦江、大足、黔江、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璧山、铜梁、潼南、荣昌、梁平、丰都、垫江、忠县等27个区(县)以及开州、云阳的部分地区,四川省的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除平武县、北川县)、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除万源市)、雅安(除天全县、宝兴县)、资阳等15个市,总面积18.5万平方公里,2019年常住人口960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近6.3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的1.9%、6.9%、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修正)
法释〔2021〕9号 实施日期 :2021-04-22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21〕7号 实施日期 :2021-03-16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增确定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通知
浙高法〔2022〕38号 实施日期 :2022-04-20
二、上述六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杭州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舟山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温州、丽水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州、嘉兴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绍兴、台州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金华、衢州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江苏法院网
2022年6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辖区内且属于江苏省内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上述批复所涉及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管辖调整自2022年6月9日起实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应案件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青岛中院发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指引
2.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7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被告在青岛、烟台、威海、日照、潍坊、临沂、东营地区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调整时间及区域
(一)2019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案件,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整管辖。具体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对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的经我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和静海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实施日期 :2017-01-01
20.2目前,全国共47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体如下:哈尔滨中院、长春中院、沈阳中院、大连中院、北京中院(二家)、天津中院(二家)、石家庄中院、呼和浩特中院、太原中院、郑州中院、济南中院、青岛中院、合肥中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宁波中院、上海中院(二家)、南昌中院、福州中院、厦门中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汕头中院、海口中院、南宁中院、武汉中院、长沙中院、贵阳中院、昆明中院、成都中院、重庆中院(五家)、西安中院、兰州中院、银川中院、西宁中院、乌鲁木齐中院、伊宁中院、喀什中院、拉萨中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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