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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 to Earn 热潮下网赚游戏的合规风险

元宇宙 2023年04月28日 09:07 72 Connor

一、网赚游戏热潮兴起

2021年5月份,一部名为《Play to Earn》的纪录片引起广泛关注,纪录片中讲述了在疫情对失业率造成极大冲击情况下,一部分菲律宾人靠着玩游戏来赚钱。玩家们透露,每个月从Axie Infinity的收入平均超过了300美元,已经高于当地的平均收入。Axie Infinity设定为一款交易和战斗游戏,玩家收集、繁殖、饲养、战斗和交易被称为“Axies”的生物,每只Axie都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数字资产,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进行流转。此外,玩家还能够通过执行个人和社区任务以获得代币奖励。Axie Infinity开创了“Play to Earn”(边玩边赚)的游戏模式,区块链经济被设计用于奖励玩家对生态系统的贡献,玩家为游戏带来流量、热度的同时,也能够赚取相应的奖励[1]。

随着play to Earn在Web3.0时代的商业模式越来越成熟,热度越来越高,目前国内市场上也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网赚游戏,以“网赚游戏”为关键词通过百度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很多类似游戏,热度较高的如阳光养猪场、亿万人生以及爱上消消消等。

这类网赚游戏往往是以小型趣味性游戏为主,通过App的形式可以直接在应用市场或者通过网页跳转进行下载。游戏模式的核心也是“play to earn”,号称在玩游戏的同时还可以赚钱。但不同于Web3.0中NFT数字资产,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网赚游戏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游戏公司开发游戏产品主要是构建广告流量投放媒介,网赚游戏中,玩家要获得收益必须通过收看大量的广告提升收益,获得“能量值”“福币”“金币”等各类游戏中的道具或者游戏虚拟货币(以下统称“虚拟游戏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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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的网赚游戏主要的商业模式如下:游戏公司在游戏中设置一系列游戏任务,玩家完成任务后将会获得虚拟游戏币,如阳光养猪场的“福币”。在这个过程中,游戏任务的难度会不断攀升,玩家要想获取更多的虚拟游戏币就必须通过观看广告获得更多游戏道具加速收获虚拟游戏币,这些虚拟游戏币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即可按比例兑换为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此外,在网赚游戏中还存在其他的一些辅助功能,比如获取虚拟游戏币的其中一种重要方式就是推广奖励,通过邀请好友获取奖励,拉的好友越多,奖励越多;或者投入一定虚拟游戏币进行抽奖等方式。

在此类商业模式下,游戏公司通过设计、发行游戏产品来吸引玩家,游戏中设置大量的广告内容,从而收取程序化广告平台向其支付的广告费,完成“流量变现”,游戏公司从中赚钱广告投放费;而游戏规则中会设置允许玩家在一定条件下将虚拟游戏币提现,转化为现实收益,从而使玩家实现“赚钱”的目的。那么,网赚游戏是否真的能赚钱?这种商业模式是否存在合规问题?本文将结合团队项目经验,针对目前常见的网赚游戏商业模式进行分析,探讨玩家们最关心的“赚钱”环节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能够安全“赚钱”?

二、合规的门槛:资质问题

对于任何一款网络游戏而言,资质都是基础。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主体提供网络游戏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备案,否则将可能承担违法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运营过程中游戏平台和渠道的要求,网络游戏经营所必须的资质具体如下: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这一行为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游戏的主体依法应当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

2.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提供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等。根据该规定,网络游戏属于网络出版服务的范畴,应该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2019.05.14发布并实施)】,由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因此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消了此前所要求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网络游戏出版审批(游戏版号)

网络游戏的出版审批,是指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更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诉称“版号”。“版号”包括“审批文号”以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是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相关游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由于游戏版号所需时间较长且流程复杂,合规性要求高,审查内容复杂,因此,在实践中,“网赚游戏”往往不会也无法申请获批游戏版号,这也导致很多网赚游戏具有违规的原罪。

三、赚钱的起点:广告合规

目前国内很多网赚游戏所谓的“赚钱”实质上是游戏公司进行“流量变现”,“游戏”是游戏公司用来引流的工具,当玩家数量足够大的时候,游戏公司就可以通过投放广告来获得广告收益,因此很多网赚游戏都以广告收入作为其主要的合法利润来源。

首先,在游戏产品中投放广告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目前也暂时不存在禁止公司将部分收益以合理形式向用户进行返利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很多电商平台也会通过消费返利的模式吸引客户,进行促销。

其次,游戏公司与用户之间构成民事合同关系,游戏公司往往会要求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协议中会告知用户该游戏会投放广告,有些《服务协议》中还会明确规定“通过各类技术手段刻意避开视频广告”所获得的虚拟游戏币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游戏平台其实已经游戏客户明确说明游戏中将有广告的投放,用户接受该游戏规则的设定,就会在游戏过程中观看广告。但在广告投放中,游戏公司还是应当注意合规问题:

1.游戏公司应与广告业务相关主体签署书面合同。目前实践中由于新媒体行业的迅速崛起,广告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更需要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明确好合同约定,尤其是在合同中应具体约定广告投放的形式、广告投放的范围以及如何结算广告费用,如果是以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对账结算的,则应具体约定以哪一方的数据或者哪个接口的数据为准,实践中游戏公司因广告活动产生的纠纷数量也不断增加。

2.游戏运营主体是游戏最终呈现广告的载体,可以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中对于广告发布者也明确了合规义务,如《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广告发布者的一般审核义务包括:承接登记,广告发布者应当了解、记录广告主的基本情况;档案管理,将广告活动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材料归纳整理,进行存档;查验、核对,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等。

3.广告发布者应建立管理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核查,除事前审查机制外,还应保证播放的广告内容持续的符合合规性要求。目前很多游戏公司都是通过程序化广告投放平台在游戏中进行实时投放的,这就要求游戏公司与程序化投放平台在广告投放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程序化平台拟投放的内容进行前期的调查并在播放过程中进行持续监督,以免因未经审核而导致播出的广告内容存在违法情形。

如果未对游戏中所投放的违法广告及时采取制止措施,游戏公司可能因此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在上海市虹口区某行政处罚案件中[2],上海亲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宝宝学说话APP”中多次由优量汇后台投放含有低俗、色情内容的违法广告,但并未采取设置屏蔽规则等措施及时制止该违法广告的发布,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四、赚钱的核心 从道具到货币,从虚拟到现实

1.商业模式

网赚游戏中,用户规模以及用户留存率至关重要,但网赚游戏中,提现的额度往往会设置的越来越高,单纯的观看广告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玩家的提现需求,玩家的耐心渐渐就会消磨殆尽,甚至迅速消失。由于网赚游戏针对的玩家大都是对“赚钱”更感兴趣,比起游戏“好不好玩”,他们更关注游戏“好不好赚”,因此,提高游戏本身的趣味性的方式对于降低玩家的流失率并没有非常大的效果。于是,部分游戏平台就开始利用虚拟游戏币大做文章。

在网赚游戏设定中,游戏平台会要求玩家完成一定的任务,当任务达到一定数量可以获得虚拟游戏币作为奖励,这类特定的虚拟游戏币可以在游戏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作用,用于兑换其他的游戏道具或者参与体验其他的游戏功能(如前述阳光养猪场的“福币”)。实践中,很多游戏公司向玩家提供的游戏产品本身是免费的,且玩家也不需要用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虚拟游戏币或游戏道具,但游戏公司为了实现让玩家“赚钱”的目的,会放开特定虚拟游戏币与法定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功能,允许玩家在虚拟游戏币达到一定数量后兑换成人民币,玩家可以通过微信钱包或其他支付工具收到所兑换的人民币。

为了进一步让玩家认可虚拟游戏币的价值,以及实现更高的收益,达到“赚钱”的目的,很多网赚游戏在游戏平台之外,还存在交易虚拟游戏币的“二级市场”,玩家们通过微信群、QQ群、论坛等形式组织在一起,互相沟通、达成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之间交易。由于在“二级市场”上,该游戏虚拟货币的成交价格往往比在游戏平台中用户之间提现的收益价格更高,这就导致游戏玩家更愿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自己所获得的虚拟游戏币。玩家们则私下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人民币购买,同时通过游戏平台的赠予或转移功能实现虚拟游戏币的交付。

2.法律分析

上述商业模式中,虚拟游戏币提现功能以及“二级市场”进行投资交易的性质,导致特定的虚拟游戏币可能带有虚拟货币的属性。

《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3]明确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从游戏行业的目前监管来看,无论是游戏虚拟货币还是游戏道具,都只能在游戏活动中使用,不能和现实社会的货币挂钩,否则极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虽然典型的“阳光养猪场”游戏并未因使用猪币提现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这种方式本身的违法性风险不可忽视。参考腾讯、网易等大型游戏公司,不仅不支持游戏道具变卖提现(但支持游戏充值),也不支持用户之间的游戏道具交易和直接的转赠行为。

在网赚游戏中,尽管虚拟游戏币并不是通过法定货币直接充值获得的,但是它能够兑换成货币,且在游戏中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去交换其他游戏道具;而在二级市场上,玩家可以自由交易并以法定货币结算交易价款,而利用游戏内的转移功能完成的交付,场内场外的功能相结合,实现某种特定虚拟游戏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双向兑付,从而使其具备了货币属性(代币属性)和交易属性,而这种虚拟财产具备货币属性是目前我国监管以及司法领域所禁止的。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二级市场”的存在也更有利,如果玩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虚拟游戏币,那么公司就可以留存用户量,吸引更多用户参与游戏,获得更多广告流量收益,并且,游戏公司也无需直接向玩家支付提现的费用。只要游戏公司设定的提现金额和提现比例低于玩家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虚拟游戏币的价格,价差的存在就会从实质上导致特定的虚拟游戏币存在投资交易的套利空间,使其具备投资属性。虚拟游戏币的提现功能,可以认为是游戏公司给了玩家在交易虚拟游戏币时的一个兜底途径,即如果虚拟游戏币无法对外以更高价格交易,还可以要求游戏公司回购,从而更加强了虚拟游戏币的投资属性。这样的设置导致该类游戏的用户不再是出于休闲娱乐的想法去玩游戏,而更多的是带有通过游戏以及虚拟游戏币的交易来赚钱的心态。

3.法律责任

第一,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金融业务开展的基础是“持牌经营”,游戏产品中的虚拟游戏币显然已经具备了货币属性和投资交易属性,但游戏公司往往并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相关资质,因此,如果该种虚拟游戏币的发行、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活动”或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行为,存在刑事风险。

第二,根据监管规定,没有游戏版号,游戏就不能发售,若游戏在未获得游戏版号的情况下正式发行和运行,可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甚至《刑法》,构成出版物非法经营罪,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游戏公司对于虚拟游戏币的发行数量以及回购价格的定价存在一定逻辑,游戏公司一般会参考广告投放的收益进行设置。但如果游戏公司是任意发行虚拟游戏币,广告收益实际上根本无法支持虚拟游戏币的回购价格,那么本交易模式还有可能涉及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五、合规要求

基于上述商业模式的背景,网赚游戏的主要合规要求如下:

第一,网络游戏开发与运营需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的企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通过网络游戏出版审批,获得网络游戏行业合规入门的“敲门砖”。

第二,在虚拟游戏币的发行和交易方面,游戏公司应合理设置虚拟游戏币的使用规则,严厉禁止并打击“二级市场”,防范非法经营及涉赌风险。建议游戏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合规措施:

1.游戏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的组织、运营“二级市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二级市场”,也不要和“二级市场”的运营方或“庄家”有任何形式的共谋,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需发虚拟游戏币、影响或操控虚拟游戏币价格;禁止公司员工参与场外交易。公司应当书面向员工提示风险,禁止员工进行场外交易,加强员工管理,明确规则。

2.明确游戏规则,严格规范“幸运抽奖”或其他射幸类玩法,同时禁止用户之间的场外交易,禁止用户将游戏道具或虚拟游戏币当做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交易,向用户明确虚拟游戏币只能在游戏中使用,不具有投资增值属性,并采取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标注;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对在游戏中发布场外交易信息的用户采取封号、禁言等管理措施;谨防用户利用游戏平台开展赌博活动,或利用虚拟游戏币的投资属性为非法赌博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渠道。

3.修改游戏中有关虚拟游戏币转移或赠与的功能,比如,腾讯游戏中,游戏规则禁止用户之间的直接转赠,但用户可以在游戏平台“腾讯游戏道聚城”中,以平台确定的固定价格(以Q币支付)购买游戏道具,然后输入所要赠与用户的ID,达到转赠的目的。这种形式与用户之间的直接赠与存在区别,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用户之间私下交易,私下确定游戏道具的价格,防止用户炒作游戏道具的价值。

4.如发现在游戏之外存在“二级市场”,可对该“二级市场”的运营方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本款游戏的合法权益。

第三,游戏公司通过广告投放赚钱收益的,应当注意与相关广告提供方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广告投放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建立内部广告管理制度,持续性关注广告内容的合规性,防止因游戏内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游戏公司应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游戏内设置防沉迷的实名认证系统,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长,以防因防沉迷制度缺失导致游戏无法正常上线运营。

第五,网赚类游戏运营过程中,可能需要收集用户的微信号、操作记录、设备信息等用户个人信息或相关数据,游戏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属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游戏内设置合格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等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安全。

附注

[1] 陈丽珊:《Web3.0拿数字阅读开刀,Read 2N探索“读赚”》,载于微信公众号“01区块链” 2022年10月21日访问

[2] 行政处罚: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662号

[3] 尽管《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失效,但由于暂未有新的规定予以明确,且对于游戏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势也是一以贯之的,因此,仍然建议参考该规定作为合规参考标准。

AUTHOR

作者介绍

樊思琪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数字经济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京师深圳律所金融科技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深圳市大数据产业协会、深圳市大数据研究与应用协会专家顾问、数据合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樊律师先后就职于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长期从事资产管理、投融资并购、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法律和金融复合背景知识。

业务领域:

企业合规、数据合规、投融资并购。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

专业资质:

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CFA-LEVEL3 CANDITATE、德国TUV莱茵学院数据合规官D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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