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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ST金正、香溢融通等公司股票索赔诉讼进展及股民索赔条件
维京证券业务团队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可以关注公众号“时代证券律师”办理索赔登记。
宁波东力(002164)
2021年1月20日,宁波东力公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部分宁波东力投资者索赔案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胜诉判决,部分投资者索赔案获赔到位。
维京证券业务团队律师提示索赔条件,根据生效判决,在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该公司股票,且在上述期间最后一日收盘时持有或此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ST金正(002470)
2022年1月20日,金正大公告披露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该案已有过多次投资者两审胜诉先例。
律师提示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该公司股票,且在上述期间最后一日收盘时持有或此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飞马国际(002210)
2020年5月20日,飞马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部分飞马国际投资者索赔案已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胜诉判决,针对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律师提示索赔条件,在2018年5月30日到2019年3月29日之间买入该公司股票,且在上述期间最后一日收盘时持有或此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香溢融通(600830)
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香溢融通部分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有生效胜诉判决,目前还在诉讼时效内。
律师提示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该公司股票,且在上述期间最后一日收盘时持有或此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维京证券业务团队、 公众号“时代证券律师”办理索赔登记。律师提示,投资者即使在上述索赔期间后卖出,或者在基准日后继续持有并盈利,均不影响索赔。
本文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依据,所涉信息或相关表述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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