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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债务逾期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成都迈尔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利息逾期催告函》,截止2022年10月31日,成都迈尔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157.85万元利息未支付。
经公司对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自查后,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恒置业”)尚有344.65万元银行贷款利息未支付,达州绵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绵石”)尚有1,475.85万元信托贷款本息未支付。中美恒置业、达州绵石尚未收到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文件。截至目前,相关银行、金融机构的逾期本息合计1,978.35万元。相关逾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逾期银行贷款利息情况
(2)逾期信托融资本金及利息情况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提示
由于债务逾期,公司将面临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因债务逾期也可能将面临诉讼、仲裁、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方沟通,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中迪投资 公告编号:2022-108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减持及减持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展开全文
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联营”)、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燕山”)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燕化联营、北京燕山属于一致行动人。燕化联营、北京燕山合计持有本公司16,306,07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45%的股份。燕化联营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不超过2,992,6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燕化联营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拟减持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名称: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止2022年11月10日,燕化联营、北京燕山合计持有本公司16,306,07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45%的股份。其中,燕化联营所持本公司9,130,071股,本公司总股本3.05%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北京燕山所持本公司7,17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40%的股份为限售股。
本次预减持股份为燕化联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燕化联营持有的股份中1,490,77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5%的冻结股份于2022年11月4日被强制执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企业原因。
(二)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含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三)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拟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2,992,6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
(四)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六)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七)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八)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燕化联营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燕化联营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二)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燕化联营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燕化联营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北京燕化联营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拟减持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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