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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昭:捍卫生命权是律师的最高使命

元宇宙 2022年10月31日 08:26 100 Connor

一起转嫁于天灾的人祸

一场让逝者瞑目的辩护

一次权力与法律的较量

一种对于生命权的捍卫

大千世界,人为万物之灵;堆金积玉,宝贵莫若生命。诺贝尔有句名言:“生命,那是自然界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本案中,魏某超等四人在一条公路上被断裂的高压线电击殒命,他们的生命权惨遭践踏,一目了然,责任当然应由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来负。然而,事发之后,从某些新闻媒体的所谓报导,到某副县长的所谓“慰问”,再到一份荒谬伦绝的鉴定报告的出笼,这一系列明显是有人刻意操弄的“善意”之举,却先入为主堂而皇之地把责任推给了大自然的不可抗力。于是,本案一经开头,似乎就已看到了结尾。让人不胜唏嘘:死难者的尊严何在?死难者家属的公平何在?天理又何在?

作为死难者家属的辩护人,伍昭律师一经介入本案,就立刻被一个似乎是早已成形的虚假证据链围困起来,接着就是一种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权力干预。这个官司还怎么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伍昭律师首先通过种种努力,包括机智地借用诉讼和撤诉的方法,构建了一个真相证据链,历经一审、二审、一审重审、再二审的反复博弈,成功击跨了对手的虚假证据链,撕下了某些政府官员的虚伪面纱,终于峰回路转,让死难者可以眠目,让死难者亲属获得了相对公平的赔偿。

从“天灾”到“人祸”的事实翻转,从“不赔”到“合理赔”的渐变,此过程中满满地渗透着的,除了伍昭律师的心血和智慧,更是他不畏权力的正义精神和对信仰的坚守。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于四条人命的委托

2010年7月7日,由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某电力局(以下简称隆某电力局)经营、管理的隆某县六某寨镇10KV六荷线腊树电力支线01号杆-02号杆之间的钢芯铝绞线断裂坠落到马路上,造成魏某超所骑摩托车由此地经过时触电起火,车上4人(其中包括魏某超的老婆殷某南和4岁孩子魏某宇、邻居小孩陈某船)全部触电身亡并被烧焦,罹难者脑髓横溢、血水漫流,事故惨不忍睹。遭受如此灭顶之灾,死难者家属悲痛欲绝无需赘述。让人心寒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竟然无人将事故逐级上报、无人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无人宣称对事故负责、无人对死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和致歉。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却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竟然有所谓“隆某强雷电击断10千伏高压电线,致4人死亡”的新闻报导见之于网络和报端。紧接着,隆某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贺某辉和电力局领导在荷枪实弹的武警部队掩护下三更半夜携1000元现金安抚死难者家属,称:“事件纯属‘天灾’,家属要节哀顺变。”再后,将近一个月的8月2日,邵某市防雷减灾办公室受隆某县人民政府委托做出《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此次事故系直击雷击断高压输电线路的相线……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这份鉴定结论,似乎是在进一步印证了媒体和官方的说法。死难者家属感到匪夷所思,他们面对隆某县六某寨镇人民政府的善后调处,提出隆某县电力局每人赔偿50000元的要求。可是对于他们的这点可怜要求,却遭到隆某县电力局的严词拒绝,称分文不予赔偿。最后由隆某县民政局通过当地村委会以每位死者20000元救济,由当地村委会做工作才安葬了腐败残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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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的演进都是有其自身的必然规律的,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这场灾难直到收场时,死难者家属终于幡然醒悟自己被忽悠了。他们慕名找到伍昭律师,请求伍昭律师帮他们打官司,为四位死难者讨还公平。

伍昭律师接受了死难者家属的委托,他发誓要让死者瞑目,要让死者家属获得公平赔偿。

讼战从寻找证据开始

从媒体的所谓新闻到副县长慰问,再到鉴定报告出笼,这一系列明显是有人刻意操弄的作为,是有关各方的一番善意?还是为了先入为主地固化这场灾难定性的一种企图?抑或是引导死难者家属降低期待息事宁人的一番表演?伍昭凭借多年执业积累起来的敏感,心中已有自己的基本判断,但他深知,要想揭开层层叠叠蒙避在人们眼前的面纱,必须从寻找证据开始。

一个重大发现

伍昭律师接受死难者家属的委托后,查阅了大量与雷电有关的资料,认真学习了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国家气象行业标准)及雷电灾害鉴定方法。此外,伍昭律师还到湖南省气象局、湖南省防雷中心、江西省防雷中心、四川省防雷中心、国家气象局法规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面对面的咨询。在彻底掌握了有关雷电灾害形成原因及如何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知识后,伍昭律师通过测量事故发地的经纬度,查阅中国气象局国家雷电监测预警公共服务网的雷电数据发现:2010年7月7日,在事故发生位置3公里范围内仅15时42分39秒有过一次雷电,强度为-39.4080千安。而在邵某市防雷减灾办公室的《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中所称的2010年7月7日17时30分左右,事故发生位置的3公里范围内,根本就没有发生过雷电!

对《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合法性和科学性的质疑

伍昭律师依据自己的调查研究,对《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了严密的审查,发现该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重大问题:1.参与鉴定的5名调查鉴定人员不具雷电鉴定资格,不懂雷电相关知识(甚至有厨师和司机参与,有的身份不明);2.鉴定过程中没有采用“剩余磁场法”、“金相法”等雷电鉴定的基本方法;3.“雷击点”确定明显错误;4.没有引用国家雷电监测系统的权威数据(雷电监测系统的运用是目前雷电事故鉴别的第一手段);5.鉴定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非责任性事故,为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属越权行为[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QX/T103-2009),雷电灾害鉴定结论只能确定是不是雷电灾害(包括是、不是和不能确定三种)及灾害等级,其认定事故性质和划分事故责任的作法严重超越自身权限]。

据此断定,《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是一份不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的“黑心鉴定”。

此外,伍昭律师还委托湖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钢芯铝绞高压线断裂掉落不是雷击所致”。

为了借力取证的诉讼

就当下的法治现实,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多困难局限。比如本案中,死难者殷某南的遗物中,有殷某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时与资方所签的劳动合同,还有暂住证、工资卡、住房公积金卡以及参加社保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需要前往广东东莞进行核实才能成为有效证据。诸如此类工作,作为律师一般都较难完成。伍昭律师为了获得较全面的证据和对一些缺陷证据进行弥补,别出心裁想到一个最好的借力办法。他干脆以要求隆某县电力局赔偿每位死难人家属2万元为诉讼请求向隆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办法很奏效,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申请人民法院向邵某市气象局及被告隆某县电力局调取相关证据。结果隆某县人民法院调取到了邵某市气象局进行鉴定时仅有的由苏某华书写的六页手掌大的原始记录资料,之后又从隆某县公安局六某寨派出所调取到了事发当时的现场勘查笔录。接着,通过申请还从隆某县电力局调取了事发当时断线处的高压瓷瓶,还与事发当时修复线路、更换瓷瓶的郭某平进行了问话,查证出事发2号杆断线处的杆顶瓷瓶没有开裂,只是中间被放电击穿了一个孔,等等。

伍昭通过诉讼完成所有证据链的工作后,遂向隆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法院“准许撤诉”裁定。

第一回合:一审

提出最具专业精神的刑事起诉

伍昭律师在完成所有环节的取证工作之后,2011年6月8日,代理原告魏某凤等正式向隆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书中,伍昭律师首先提出对本案中发生灾难原因的科学准确的判断,接着依“同命同价”的法律精神,以死难者不同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的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出死难者不同数额的赔偿诉请,总计赔偿金额为1577295.2元。

用证据反击证据

2011年7月14日,隆某县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隆某县电力局信誓旦旦的陈述以及提供出的很多所谓证据,都在伍昭律师的阳光证据面前或溃败坍塌或相形见绌。比如一个用胶布贴起来瓷瓶,隆某县电力局声称是事发地被直击雷击裂的,还以所谓的“原始照片”予以佐证。结果经过伍昭律师的事实推演和有力质证,很快原形毕现,原来所谓“原始照片”系事后使用苹果手机在被告代理律师办公室拍摄的。

线路同一性争议

一审庭审中,法院释明二点:一、线路的同一性问题。原告提交的导线,被告不予认可,是否申请同一性鉴定;二、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是否有证据补充。为此,原告申请同一性鉴定,但被告不予停电拆线。后被告又申请同一性鉴定,结果又自行撤回鉴定申请。有关赔偿标准的证据,原告方依要求全部提交到位,人民法院也为此出具了证据收据。

法外力量的干预

案件尚未判决之前,隆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周某某(已判刑)召集人大内司委、法院相关领导进行调研后,责成承办法官撤回拟提交审委会研究的请示,不得再次开庭,让原告律师领回补充提交的全部证据(但承办律师没有将证据收据退还给法院),再次合议改变观点按农村居民标准直接判决,不得让“国有资产流失”。

一审判决

2012年1月9日,隆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邵某市气象局鉴定人员在未查阅雷电定位系统资料,未对现场高压线的熔珠、熔痕进行取样,甚至在未找到真正的雷击点的情况下,认定高压电线断裂跌落属直击雷击断所致,缺乏科学依据,其做出的《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关于“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死者殷某南生前领取工资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殷某南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的事实。一审法院依照湖南省农村的相关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581775.20元。

第二回合:重审

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原审法院强迫律师领回的殷某南生前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银行存取工资的详细清单等证据。隆某县电力局提供了证明输电高压导线断落系感应过电压产生强雷电流作用瞬时高温溶化造成(直接否认邵某市气象局直击雷击断高压线)的司法鉴定意见。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输电高压导线断落原因以及死者殷某南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1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伍昭律师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在重审过程中,隆某县电力局申请对事故原因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伍昭律师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一份30000多字的书面意见,意见从雷电的产生、雷电电磁脉冲、雷电的热效应、雷电的电磁效应、雷电的机械效应、雷电事故鉴定的基本方法、雷击点的确定、雷电定位系统在雷电事故鉴定中的应用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电杆档距超长等多方面阐述了原有鉴定的一系列问题,分析了本案中高压输电线路的断裂坠落并非雷电所造成,为鉴定机构公正客观地做出鉴定提供有效参考。

原告变更赔偿数额

2012年10月30日,邵某市电力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结论为:“架线设计与施工存在缺陷……导线不能承受核定的承载力而断落,断线事故与雷击无直接关系”。同时,隆某县人民法院又直接带领隆某县电力局的代理律师到广东东莞对原告方提供的用于证明殷某南经常居住地在广东东莞的证据进行单方取证核查。基于此情,伍昭律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广东东莞市的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数额从1577295.2元变更为2924304.8元。

重审判决仍然不尽如人意

2013年6月14日,一审法院再次做出由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然而,让受害方难以接受的是,判决竟然对原告所提交的14份证明死者殷某南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广东东莞的证据(包括:①《暂居证》、②《工作证》、③《劳动合同》、④工资清单、⑤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及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⑥ 9位证人的证言)视而不见,反而以殷某南的银行卡从2010年3月起至5月,在隆某县的五次取款记录这一孤证作为依据,推测死者殷某南“从2010年3月份起一直居住在隆某”,进而得出“对殷某南的赔偿只能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的结论,仅改变农村居民的年度赔偿标准于2013年6月14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六原告844940元。

第三回合:终审

伍昭律师法庭雄辩

判决下发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9日均再次提起上诉。从而进入决战阶段的终审。

伍昭律师在终审法院的庭审中,着重针对一审法院以“死者殷某南从2010年3月起至5月份五次在隆某县银行取款”为由推断殷某南从2010年3月开始“一直居住在隆某”的推理方法展开反击,指出一审法院因此推断殷某南“经常居住地不在广东东莞”犯了论据与论题“风马牛不相及”逻辑错误。同时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省高级法官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阐述和客观分析“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同命同价”等命题,郑重要求二审法院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一般地区的标准计算赔偿。

终审判决

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并于2014年7月30日宣判,认为被告提出本案中的导线断裂系雷击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从而撤销原审判决,全案改判为:判令隆某县电力局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3105.6元。其中对死者殷某南的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一般地区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为537949.6元,其他三位死者按照湖南省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为148800元。

伍昭,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中共党员,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二级律师,邵阳市律协第三、四届理事会理事,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刑事辩护专家库成员,全国2011年度十大 “新闻律师”,2013年度“邵阳市优秀律师”,2015年以短信、微信、声信等公众投票中位例全省第五的影响力获年度“邵阳市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

伍昭律师法律功底深厚,知识广博,在刑事、民事、国家赔偿以及公益维权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表现和建树。执业律师20多年来,办案1000余件,其中不乏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如“海南11.9特大杀人案引发的国家赔偿案”、“南方五省金银花产业维权案”等。

伍昭律师十分重视公民权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屡创奇迹,如在龙运国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罗桂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温湘隆挪用资金案等中,为十人做无罪辩护,获得巨大成功,除温湘隆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九人均获无罪、不捕、不诉释放。特别是2014年张鹏以故意杀人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案、2015年陈伟容以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以及2016年周华散以贩卖毒品罪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判处死刑案中,伍昭作为三被告的辩护人,通过上诉强辩,均枪下留人,免判死刑,受到社会的广泛称赞。

伍昭律师有一种“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性格特质,曾作为中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以致疑犯再度杀人的国家赔偿案的代理人,“八渡琼州,四上北京”,奔波维权600日,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10万。另如,南方金银花产业一度全面关闭,面临灭顶之灾,严重威胁到武陵山片区5000余万金银花药农的生产生活。在此危难之时,伍昭律师带领了一支由七位药农组成的八人“维权代表团”进京维权,平反了“变脸山银花”,使武陵山片区传统金银花产业免于水深火热的困境之中。

伍昭律师在办案中,总是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权益,如在海南省海口市中大置业总公司、湖南省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的10起案件,分别历经省高检抗诉,省高院再审,以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等程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伍昭律师注重实践,也注重理论研讨,撰写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家赔偿案》等文章在《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选编》等刋物上发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被中央党校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编辑出版的《领导干部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大型文集收录,并颁证肯定在社会实践中取得的优秀成果。

伍昭律师务实,博学,敬业,经验丰富,辩护技巧娴熟,视法律为信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格操守,严守底线,敢打善拼,义无反顾,这一切均源自他对民族命运的思考,源自他对人间公平的强烈责任,源自他用生命追求的律政“梦”想。

转自人民日报社《中国大律师》

让每一个案件都走向公平正义

——访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伍昭律师

编者:

他年过五旬,却有着年轻人一样的激情;作为地方党委领导,他曾蒙冤入狱,却在申诉的路上将自己磨砺成职务犯罪领域的专家型辩护律师;20多年法律人生路,他的声誉已由湘楚大地走向了全国;他的足迹已遍及各级人民法院。他就是伍昭,一个将勇气与智慧,将彪悍的性格与正义的维护贯穿于生命与灵魂的刑事辩护律师。让我们沿着他的足迹,记录他“让每一个案件都走向公平正义”的历程,记录他执着的精神和坚定信仰与信念。因为其事迹值得记录,其精神值得颂扬,其案例更值得载入史册。

伍昭 律师

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中共党员,湖南志涛(现湖南三鹏?长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二级律师,邵阳市律协第三、四届理事会理事,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刑事辩护专家库成员,全国2011年度十大 “新闻律师”,2013年度“邵阳市优秀律师”,2015年度“邵阳市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2015年在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短信、微信、声信等公众投票均位列全省第五位。

伍昭律师法律功底深厚,知识广博,在刑事、民事、国家赔偿以及公益维权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表现和建树。律师执业20多年来,办案2000余件,其中不乏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海南11?9特大杀人案引发的国家赔偿案”、“南方五省金银花产业维权案”等。

伍昭律师十分重视公民权益,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屡创奇迹,如在龙运国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罗桂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温湘隆挪用资金等案等,为十人做无罪代理,获得巨大成功,除温湘隆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九人均获无罪、不捕、不起诉释放。

伍昭律师有一种“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性格特质,曾作为中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以致疑犯再度杀人的国家赔偿案的代理人,“八渡琼州,四上北京”,奔波维权600日,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10万元。另如,南方金银花产业一度全面关闭,面临灭顶之灾,严重威胁到武陵山片区5000余万元金银花药农的生产生活。在此危难之时,伍昭律师带领了一支由七位药农组成的八人“维权代表团”进京维权,平反了“变脸山银花”,使武陵山片区传统金银花产业免于水深火热的困境之中。

伍昭律师在办案中,总是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如在海南省海口市中大置业总公司、湖南省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的10起案件中,分别历经省高检抗诉,省高院再审,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查等程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伍昭律师注重实践,也注重理论研讨,撰写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研究》、《论对“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处理》、《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家赔偿案》等文章在《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案例选编》等刋物上发表。

伍昭律师务实、博学、敬业、经验丰富、代理技巧娴熟、视法律为信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格操守、严守底线、敢打善拼、义无反顾,这一切均源自他对民族命运的思考,源自他对人间公平的强烈责任,源自他用生命追求的律政“梦”想。

印象

因“中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以致疑犯再度杀人的国家赔偿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伍昭律师被邀参加北大、清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社科院联合主办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专题研讨会”,该案对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提供了契机和提示,填补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空白,对日后类似案件的赔偿处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伍昭律师成为了我们关注和希望采访的对象,经过数度邀约,才有机会获得短暂的采访,笔者也深感理解和庆幸,能和如此有情怀、有担当和有着传奇经历的法律人畅聊。走进伍昭律师办公室,最多的就是案件材料。每一个案件材料都用一个材料盒整理装好,刚未办完的案件就垒成了好几个桌台高。执业20多年来,伍昭律师办理各类案件超过了两千件,他也被同行戏称为当代律师界的“铁齿铜牙”。采访中的伍昭律师言语温和,儒雅谦逊,或许“铁齿铜牙”应该是法庭上的伍昭律师,也应是伍昭律师。以下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足见其品德与修养,信仰与信念。

三年挽救三条人命

——伍昭律师死刑案件的辩护之路(摘)

生命权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一项最根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又是其他所有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即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权益也将不复存在。

2014年,张鹏以故意杀人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5年,陈某容以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周某散以贩卖毒品罪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伍昭律师先后接受了以上三被告人的委托为之上诉后均获改判,最终使得三被告人全部获得了新生,三年挽救三条人命,实在令人惊叹,令同仁钦佩,伍昭律师更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死刑案1:张某故意杀人案

一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其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伍昭律师介入此案,法庭上伍昭律师提出,此案中陈某某及陈某某父母皆有过错;此案公安机关尸检检验为“死者陈某某死因无法确认”的意见属受害者死亡原因不清,以此认定张某故意杀人,判处张某死刑,显然证据不足……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一审中对陈某某不退还彩礼及借款原因,张某向法庭做了陈述,但该一审判决中却只字未提。同时,张某说一审辩护律师也不让他提:说“只要争取态度好,求得对方的谅解就不会判死刑”。

在伍昭律师强有力的辩护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后判处张某无期徒刑。这时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却又提起抗诉,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过近二年的拉锯战,张某终得以保命。

思考

对于该案,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深入思考和反思,难道“生辰八字”比我们的婚姻幸福,比我们的生命还重要吗?既然将走进幸福的婚姻殿堂,却因“八字”不合而中断婚姻,最后受伤的却是自己。再者,这里我们要谈谈“契约”精神,既然选择了中断婚姻,那么,在婚前的借款、接受的礼金等等,按照“契约”之精神是要物(钱)归原主的,该案算是以此为鉴吧。

死刑案2.陈某容贩卖毒品案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陈某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毛某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徐某自觉没有上诉理由,故没有上诉,陈某容、毛某洪提出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容在二审中聘请伍昭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二审期间,伍昭律师认真仔细查阅案件后提出:此案陈某拒不认罪,完全的“零口供”,只有徐某、毛某洪两人供述陈某容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原审认定陈某容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毒品未流入社会、陈某容有三岁女儿需要抚养;原审判处其死刑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伍昭律师进一步详尽的指出:侦查机关对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与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的时间存在矛盾,有刑讯嫌疑;毛某洪称侦查机关对其有诱供情形,存在合理怀疑;侦查机关在查获、扣押、送毒品检验等环节程序违法;提取笔录、当场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与理化鉴定意见在毒品包装、数量等明显存在差异,不具有同一性;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违反法定程序;徐某、毛某洪只是笼统的证明徐某向陈某容购买毒品,而没有具体证明购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更没有证明购买毒品的价格和付款期限,徐某供述的从陈某容租房内取得的毒品与查获的毒品存在不一致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原审判决认定陈某容贩卖毒品的一些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

伍昭律师再次强调指出:这是一起以被告人徐某、毛某洪的供述作为认为犯罪事实主要依据的贩卖毒品案件,辩护人在辩护词的第一部分对本案证据的重大瑕疵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述,针对本案类似的情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如何定罪量刑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个《会议纪要》是如此表述的——“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会议纪要》还特别指出:“对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特别慎重。没有充分、绝对的把握,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伍昭律师辩护意见,判决陈某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思考

此案伍昭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所有卷宗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很快发现徐某、毛某洪供述矛盾、讯问笔录时间重叠等重大证据瑕疵,更对侦查机关鉴定程序的违法性,提取的毒品与鉴定的毒品不具有同一性提出有力的辩驳,终获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使得陈某容免于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处罚,挽回了一条生命,挽救了一个家庭,更挽救了一个三岁幼儿可能失去母亲的童年。

死刑案3.周某散贩卖毒品案

一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散贩卖毒品13000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散不服一审判决,经友人介绍后聘请伍昭律师担任其二审上诉辩护人,伍昭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一审判决及所有卷宗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研究,并对其中与周某散相关的30余份讯问笔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归纳和比对,还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周某散实施的9项犯罪行为制作出了一份《与周某散行为相关供述的归纳对照表》。通过此份《对照表》,伍昭律师发现,此案中所有被告人在开庭之前的供述和辩解已经存在异常和反复,相互之间不仅不能相互印证,且在“事件六要素”方面(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和结果)存在严重的矛盾和难以解决的疑点。

伍昭律师进一步指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讯问过程没有进行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严重的指供诱供、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述他是被打得受不了,侦查人员先做好笔录后再带他到另外一个房间录的像,而且笔录都不让看就签字的。伍昭律师从唯一的一次录像(一审未出示,二审时伍昭律师要求复制,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说是最高院不允许,只同意在他们办公室看)中来看到,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就只是在简单的修改笔录,修改时多次对着旁边讯问人员的手机抄写,最后打印出笔录出来后,只让当事人看了前面两页,就让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签字完了后给被告人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让他签字,有一侦查人员问是否要签日期时,旁边的侦查人员说“不要”。伍昭律师把这些情况再三与承办法官交流,认为这样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周某散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本案主要证据存在的矛盾和疑点,决定了本案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判决

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周某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思考

此案中“与周某散行为相关供述的归纳对照表”笔者一一拜读,对伍昭律师的认真态度和办案精神深感钦佩,没有如此执着、认真研究案件的精神,是很难做出如此细致的阅卷笔录的,正是有了如此细致的阅卷笔录,才换来了被告人的不可轮回的生命权没有被剥夺的结果。

后续

三年连续挽救三条人命,这在任何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律师生涯中,乃至在中国律师界,都堪称是奇迹了。笔者问及伍昭律师对于办理这些死刑改判案件有何感想时,伍昭律师道:“作为一个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我深感人命关天,责任重大,不敢懈怠,唯有认真、仔细;只有敢辩、敢言方能对得起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重托。”

伍昭律师对职务犯罪案的辩护(摘编)

职务犯罪案:收受房屋的一串钥匙不等于收受了房屋——沈某某副县长受贿案

2013年2月,湖南某县副县长沈某某,一审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沈某某收受房产一套,价值25万余元,合并利息3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沈某某受贿所得赃款28.5万元。

一审判决后,沈某某继续聘请伍昭律师担任其二审上诉辩护人,上诉二审中,伍昭律师提出:沈某某仅仅收受了欧阳某某开发的“彼岸春天”1栋4单元502室的一串钥匙[这七把钥匙是否真的是1栋四单元502室的至今没有查清,仍然存疑,市纪委移交给市检察院的是彼岸春天的1栋401房间的钥匙一盒,但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却是彼岸春天1栋四单元502室(9P34)],沈某某并没有实际收受这套价值254138元的房产。指控沈某某收受 “彼岸春天”1栋4单元502室房产贿赂不能成立。对于一审判决继续追缴的28.5万元,伍昭律师提出沈某某实际还没有得到这30万元(一审认定28.5万元)利润,没有实际所得就不能追缴的辩护意见;并对于其它受贿指控一一作了有力的辩护。

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没收财产10万。沈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思考

此案中,笔者以为,最为突出的亮点是“收受房屋的一串钥匙不等于收受了房屋”的辩护意见,堪称经典。何为“收受”?我们应采用近年来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也是被《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可的观点——“控制说”观点,即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标准。所谓“控制”,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范围”。从民法原理上来讲,对物的“控制”就充分体现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或者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上。很显然,仅凭一串商品房的钥匙,远远未能达到实际“控制”该房产的程度,这一串钥匙代表什么,控制了什么?非常清楚,一串钥匙只是控制了这一把锁,就连这套商品房的门都没有控制,因为锁换一把就可以了……

后记

选择决定人生方向,奋斗决定人生高度。伍昭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因专注而走向精湛,因责任而走向高远。让每一个案件都走向公平正义,他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在他接受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他用无数个日夜的坚守和心血,他用坚持不懈的精神和坚定的信念换来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更获得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司法办案人员的认可。

有人说刑辩律师的生活危机重重,但是伍昭律师对此并不畏惧。他说:“作为刑辩律师,如果这也怕,那也怕,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老百姓的冤屈谁来替他们鸣不平?”

他用勇气和智慧,用辛劳和汗水谱写着一个新时代的法律人坚定的信仰和信念,更谱写着他追求法治,追寻正义的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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