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也算家庭成员,并没有利好施暴者
文| 张彦宗
近日,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引发争议。
该争议的背景是,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检发布了相关数据,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家暴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确认,检察机关将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精神虐待也认定为虐待犯罪。
“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司法机关反家暴的一个普法点。网友对这一点最为关注,是因为以同居为形式的亲密关系在当代非常普遍。与此同时,在同居关系中经常出现暴力行为,有热暴力也有冷暴力,还有精神虐待的PUA。在人们印象中,很多警察处理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似乎习惯以“情感纠纷”等理由轻纵。
最高检公开强调“同居者属于家庭成员”的原则后,一些人感到担忧而不是高兴,以为会挫伤反家暴的锐气。这种反应背后的生活经验是,很多时候,司法体系对家暴者的惩罚不够有力,常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淡化施暴的严重性。质疑就出现了,要是把同居关系中的虐待行为当成家暴,对受害者的保护会不会也跟着打折扣?
从普法的角度来说,将同居者认定为家庭成员,有充分的法律基础,按照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规精神,没有任何法理上的障碍,也讲得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将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以适用虐待罪罪名,早就是成熟的做法。所以,这个原则不是新东西,只是在传播的时候,因为各种“误读”而成为了新焦点。
另外需要澄清的是,同居伴侣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仅仅针对反家暴的司法场景,属于一种司法“给予”的身份确认,不涉及继承权、抚养义务等婚姻核心权利。那种认为婚外情中的同居关系能参与婚内财产分配的,纯属想多了。这是谈论这个认定时,需要清楚的边界感。
回到那个核心问题上,将同居者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否会在家暴场景下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惩处?从法律层面,答案是否定的。反过来想,这是扩大家暴惩罚的范围,将打击家暴犯罪延伸到同居关系中。如果没有这个认定,许多同居关系中没有较重伤害后果的长期虐待行为,就不能适用虐待罪,虐待的一方就能轻松逃过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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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担忧是,同居关系中的强烈暴力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甚至杀人强奸,会不会因为纳入家庭成员关系,被当作“家庭事务”,以家暴来“从轻处理”。实际上,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可以构成想象竞合犯,类似于叠加定罪量刑,挑选最重的量刑执行。
虐待罪量刑的最高上限只有7年,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量刑上限,于是就出现前述担忧。但在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下,认为对同居伴侣施加暴力,就不会受到更重惩罚的想法,是不对的。同居关系中的肉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若触犯了刑法,首先构成虐待罪,这是一个兜底的保护,这会是1(虐待罪)+X(其他罪)式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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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普法,并不代表要否认一种现实:对家暴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如社会预期,前端执法环节对家暴从轻处理的陈规陋习,并未摈弃干净。那500多个被判无期徒刑以上的家暴犯罪分子,背后有多少家庭成员没了命?又有多少家庭成员本可以在第一次遭遇家暴时就能得救?
正因为反家暴的意识和力度都有待加强,此时重申“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更有必要。最高检将反家暴犯罪的决心传递给更多接警的警察,至少在法律上,一线执法人员没有理由忽视家庭成员发出的求救信号,或以情感纠纷为由,将同居关系中的虐待行为降格处理。若因现实中的执法不力,来否定这一认定的必要性,那才是害苦了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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