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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是券商记账方式的要求!

元宇宙app下载 2023年01月18日 08:52 89 Connor

在《中国证监会没有意识到:除权除息对投资者持仓成本价的改变》一文中,我得出的结论是:从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即上市公司用股息红利购买了投资者的股票。由于错误的购买方式,导致公司花了钱,却没有买到股票,也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利润被蒸发。

在这篇文章发布之后,有超过20万人阅读,4200次点赞,1900条评论,说明有大量的人对股票分红和除权除息感兴趣。当然,也有大量的人和我一样,没有弄懂,但想弄懂其中的来龙去脉。在那篇文章中,很多人认为我说的有道理,觉得我找到了问题的根结,我很感激广大网友和股民的认可,但是我现在的观点改变了。不管是为了向被我带偏的网友道歉,还是为了普及正确的观念,我都有必要告诉大家我改变结论的过程和理由,以便大家参考之后,自己去思考和判断,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在那篇文章下留言的网友@黄娇娇与憨憨黑,是他的留言,让我意识到可以从其他角度去思考和回答这个问题,也才有了今天这篇文章。

在做进一步陈述之前,我必须说一下我废寝忘食地琢磨和研究除权除息的背景和原因。在2022年8月份左右,我的港股和A股账户都发生了股票分红,在不经意的一瞬间,我发现港股和A股在分红之后,持仓成本单价上的差异。A股分红之后,持仓成本单价会扣除税后每股分红金额,但是港股分红之后,持仓成本单价保持不变。

我认为,同一件事情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必然有一方存在错误,这也是我研究这个话题的最初动力和理论支持。我认为A股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更大,因为A股分红之后,持仓成本总额加上分红金额的总和,与分红之前的持仓成本总额是一样的,所以投资者没有得到真正意义的分红,投资者被欺骗了。也就是说,我和很多股民一样,判断自己是否得到分红的方式,是计算分红前后持仓成本总额有没有增加。

从这个出发点,我开始脑洞大开,把除权除息和交易行为对比之后,认为从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即上市公司用股息红利,按照投资者的持仓成本价购买了投资者的股票。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是:卖出相同金额的股票和除权除息对持仓成本总额造成的变化是相同的。隐含的前提是: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属于除权除息内容的一部分。

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被认为是一种交易行为之后,就不难推理出股息红利被蒸发的结论。一想到这个结论,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全体股民去争取权益,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于是,我在9月13日给中国证监会寄出了第一封信,后面偶然看到证监会曾经在2012年5月18日给投资者关注问题的回复之后,又重新措辞组织了第二封信,于9月23日寄出,到目前已经三个多月了。

在整个分析研究的过程中,我发现和我一样的人也挺多,早在10多年前,就有人发出类似的疑问:除权除息合理吗?为什么要除权除息?股票分红有什么意义?难道不是自己给自己分红吗?自己给自己分红就算了,为什么还要缴税呢?这样的问题充斥着百度、贴吧、知乎以及各大股票论坛。这些讨论中有两个派别,一方认为除权除息合理,另一方认为除权除息不合理;一派认为股票分红有意义,另外一派认为股票分红没有意义。

因为关注这个问题的网友和股民如此之多,更加激发了我研究这个问题的积极性,让我感觉自己在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我把自己正在做的这件事看作一件公益事业。现在想来,不免觉得好笑,但是想想那时处在迷雾之中的我,也在情理之中。

看过我之前文章的人都知道,我认为从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不属于除权除息的范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5条没有这个要求,百度百科中关于除权除息的定义也没有这个要求,港美股也没有这样做。那时,我认为从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是交易所在执行除权除息规则的过程中出现的画蛇添足行为。我想过可能出错的三个机构: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但是,我从来没有想到过记账方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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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先说一下我研究的结论:一、港美股和A股都会除权除息,但是港美股和A股的记账方式不同,记账方式是由券商决定的,记账方式的不同导致账面盈亏所代表的意义也不同。二、投资者判断自己是否得到分红的方式有误,投资者已经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红,A股的股息红利没有被蒸发。在A股采取的记账方式下,不能用持仓成本总额与分红金额的总和去判断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分红,因为这种计算的基础已经被这种记账方式破坏了。

我理解网友和股民的心情,认为规则出现了漏洞,股民的利益遭受了损失,一心想让官方给一个说法。因为我也经历过那个愤愤不平、义愤填膺的阶段。我还记得第一次给中国证监会客服打电话时的心情,感觉自己发现了一个天大的漏洞,激动得差点说不出话来,在自己看来,这件事如果不立刻补救,对股民就是一个巨大的灾难。当然,我知道自己也有考虑不周的可能,所以内心期待着中国证监会要么尽早止损,要么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驳。

不管是给中国证监会写信,还是把我的想法发表在网上,目的都是想得到问题的答案。虽然我得到答案的方式不是通过中国证监会,但是这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答案可以证明A股的股息红利没有蒸发,中国股民是真实得到了股票分红的。

我解释一下我的观点出现如此巨大转变的原因。理由一,当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被解释为一种记账方式时,我之前所做的一切推理的基础不存在了。还记得投资者觉得自己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分红的原因吗?因为A股分红之后,持仓成本总额加上现金分红的总和,与分红之前的持仓成本总额是一样的。虽然投资者的现金账户增加了,但是持仓成本总额减少了,现金账户增加的金额刚好等于持仓成本总额减少的金额,所以投资者觉得是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分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分红。这是一切质疑的开始和以上所有问题的源头。

那么为什么要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呢?或者说,持仓成本总额算不算投资者的本金呢?

我们不考虑股价变动的影响,假设投资者按照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股,一共花了10000元。买的这一瞬间,账面盈亏肯定为零,因为股价没变,自己的持仓成本总额等于持仓市值总额。这个时候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可以算作投资者的本金。过了一段时间,上市公司分红200元,但是由于股价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账面盈亏仍然为零。

虽然此时账面盈亏为零,但是股民仍然会认为自己得到了股票分红,因为投资者判断自己是否得到分红的方式,就是持仓成本总额10000元加现金分红200元等于10200元,比自己投入的本金多了200元。这个时候投资者的持仓成本总额仍然可以算作投资者的本金。但是账面盈亏上并不能反映出投资者得到了分红金额,因为账面盈亏仍然为零,投资者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的回报,还应该加上现金分红金额,准确的说是加上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导致股民对股票分红和除权除息的误解就发生在这里。券商为了把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200元,体现在账面盈亏之中,就采用了一些技术手段。由于账面盈亏等于持仓市值总额减去持仓成本总额,要想账面盈亏增加200元分红金额,要么持仓市值总额增加200元,要么持仓成本总额减少200元。持仓市值等于市价乘以持仓数量,市价和持仓数量都不能修改,持仓市值就不能修改。要想把分红收益体现在账面盈亏之中,就只能让持仓成本总额减少200元。持仓成本总额等于持仓成本单价乘以持仓数量,持仓数量不能修改,就只能修改持仓成本单价。这也就是除权除息之后,投资者的持仓成本单价降低的原因。

虽然持仓成本单价下调发生在除权除息之后,但是不能把持仓成本单价下调看作是除权除息的要求,除权除息只要求下调股价,没有要求下调持仓成本单价,下调持仓成本单价是券商记账方式的要求。这样来看,百度百科关于除权除息的定义也没有错。

这种为了达到特定目的,人为降低持仓成本单价的行为,与溢价卖出和折价买入导致的持仓成本单价摊薄是截然不同的。

总结一下,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是为了把交易之外产生的收益(如分红收益)体现在账面盈亏之中。这同时也回答了我最初的疑问,港美股和A股分红之后,在持仓成本单价的处理上,存在不一样的原因。在这种记账方式下,由于持仓成本单价已经被人为修改了,所以此时的持仓成本总额不能算作投资者的本金,投资者的真实本金比账面显示的本金更多。既然这不是真实本金,也就不能用持仓成本总额加分红金额的方式去判断自己是否得到了分红。

我的观点出现如此巨大转变的另外一个原因,也是股息红利没有被蒸发的理由: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不能等同于交易行为。

虽然,直接扣除分红金额和卖出相同金额的股票,对持仓成本总额造成的变化是相同的。但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中,卖出股票会导致投资者的持仓数量减少;直接扣除分红金额导致的是持仓成本单价的减少,并没有导致持仓数量的减少,这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严格意义上说,只有股票数量的改变,才能表示发生了交易行为,所以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不能等同于交易行为。由于没有导致持仓数量的减少,所以当投资者最终选择卖出股票时,仍然能够按照自己购买时的数量卖出。

当然,在之前的那篇文章中,我还阐述了不能修改持仓成本单价的原因。持仓成本单价表示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的金额押注,是判断股票投资输赢的一个参考物,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修改为其他价格。这句话的前提是:账面盈亏只能体现股票市价与成本价之差。但是大家都知道,股票投资除了可以从股价上涨的过程中得到投资回报以外,还可以从公司分红的过程中得到投资回报。账面盈亏如果想体现交易以外的股票分红收入,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

假如持仓成本单价被人为下调了,就表示账面盈亏中包含了交易以外产生的收入,比如分红收入;假如被上调了,就表示账面盈亏中包含了交易以外产生的成本,比如券商交易佣金、买卖过户费等。

当然,我也不是在为券商说好话。既然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的过程,只是其中一种记账方式,不涉及真正的利益变化,那么完全也可以有另外一种记账方式。A股也可以按照港美股的记账方式,不把交易之外的分红收益体现在账面盈亏之中,就不用从持仓成本总额里面扣除分红金额,但是这取决于券商的选择。投资者在计算自己的投资回报时,别忘了加上分红收益就行。在我看来,按照港美股的记账方式其实更人性化,更符合普通股民的思维习惯和思考逻辑,可以改变股民对A股是假分红的误解。

既然上文提到了误解,在研究除权除息的过程中,我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红股分红给股民造成的误解。

红股分红虽然带有分红两个字,但是本质是拆股行为,送股和转增股本质都是拆股。送股和转增股唯一的不同就是股本的来源不同,送股是把未分配利润换成股本;转增股是把资本公积换成股本。按照一元钱换一股,换完之后,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只是从财务名册上挪动了一个位置,计入了股本账户(或实收资本)。股本账户、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属于所有者权益,位置的挪动并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所以送股和转增股并没有花费公司的钱,既没有花费未分配利润,也没有花费资本公积,本质就是拆股行为。

如果要问送股、转增股与拆股有什么区别,那就是送股和转增股比随便拆股多了一个约束条件,要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才允许拆股。所以,我建议不要再使用红股分红或送股这样的词汇,也不要把除权和除息放在一起,更不要把送股和现金分红放在一起,避免误导股市新手。

那么为什么有现金分红,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红股分红呢?

因为股本数量本身就是影响股价的因素之一。公司的内在价值是一定的,股本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每股股份代表的价值降低,股价就会降低。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红股分红,必须先用公司利润,进行股票回购,这样才不会增加股本数量,才能够区别于拆股行为。因为股本数量本身就是影响股价的因素之一,所以回购的股票是用于注销,还是用于分配给剩下的股东,没有本质区别。所以红股分红在事实上已经被股票回购所取代。现实中只有现金分红和股票回购,没有红股分红。

在研究除权除息这个话题时,我发现许多网友认为:即使股票现金分红是自己给自己分红,仍然具有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区分哪些是值得投资的优质公司,哪些是劣质公司。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具有局限性的。

公司分红,只能说明公司此时不缺钱,现金流充沛,有意愿回馈股东,这只是判断优秀公司的其中一个很小的因素,离真正判断一个公司是否优秀,距离还很远。就以现金流充沛这个角度来说,管理层至少有3个选择方向,首先是判断是否有扩大业务、增加投资的需求。如果没有这个需求,或者认为这种方式的投资回报率很低,对股东不利时,才会考虑把多余的现金用于回馈股东。

回馈股东又有2个选择方向,首先是考虑是否有回购股票的必要,股票回购的前提是股价确实被低估,股票回购不管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是有利的。之所以把股票回购放在现金分红之前,是因为股票回购是不需要缴税的,适时的股票回购比现金分红对股东更有利,尤其是对长期股东。巴菲特把股票回购看作是增加股东财富的免税途径。排除股价被低估之后,其次才是通过现金分红来回馈股东。从这个角度来看,股票现金分红其实是无奈之举,这也是巴菲特的公司选择不分红的原因。所以,仅仅从企业是否分红的角度,是不能判断一家公司是否优秀的。

在此前那篇文章下,我除了看到了问题的答案,还看到这样一句评论“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在此,我想对那些曾经被我带偏的人说一声抱歉,您们可能已经不再相信股票分红,看到分红,唯恐避之不及。我也曾经和您们一样,认为股票分红就是一个陷阱,开始重新思考自己的投资逻辑,是否还应该相信那些高股息率的银行股。但是,我不后悔做这件事,因为带偏你们不是我的本意,我也曾经期待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能站出来“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但是一直没有等到。

我希望这篇文章是一个开始,能给那些被我带偏的人些许补救。港美股和A股的账面盈亏所代表的意义不同,前者没有包含分红收益,后者相反。在A股的记账方式下,不能用持仓成本总额加现金分红的总和,去判断自己是否得到了股票分红。

当我们意识到股息红利没有被蒸发,已经得到了股票分红之后,就不要再自作聪明——分红之前卖出,分红之后再买入。高股息率仍然是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投资逻辑,也是上市公司维持股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标签: 持仓 记账 券商 扣除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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